开源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的法律是否承认开源协议?
在查阅卷宗时发现,是有的。
在2021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判处的一个案件中,法院认为,GPL V3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是授权方和用户订立的格式化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首先,GPL V3协议内容具备合同特征,属于广义合同范畴,也是授权方和用户之间形成的以开源软件源代码为目的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用户复制、修改、发行该源代码时协议成立并生效。其次,GPL V3协议是非典型合同,开源软件的作者向不特定的使用者让渡其著作权的部分人身权利和全部财产权利,权利授予的对象是不确定的,以换取使用者承诺遵守开源许可协议的许可条件和义务。再次,GPL V3协议是格式合同,为特定开源项目开发而预先拟定,由著作权持有人向软件程序使用者提出的合同条款,对协议的承诺是通过行为作出,即GPL V3协议第9条规定,一旦修改和传播一个受保护作品,就表明其接受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