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企业技术中心申报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优先支持工业企业绩效评估A、B类企业。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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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企业处于行业先进地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申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成长性好、年销售产值连续三年增长20%以上。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场地等条件,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50万元)。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上年度科技投入不低于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3%。
5、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2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60%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总人数的30%。
6、企业具有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在申请年度前的两个年度内有专利申请。
7、企业技术中心内部组织管理合理、高效,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有明确的中长期开发目标。
8、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报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
二、武汉工程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一)企业类
1、依托单位上一年销售收入不少于3亿元(农业领域不少于2亿元),且近二年研发投入经费之和不低于2000万元(农业领域不低于500万元)。高新技术领域的工程中心,其依托单位需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
2、工程中心具备开展技术试验和行业服务所需的物理空间、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办公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
3、工程中心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不少于10人(农业领域工程中心的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不少于5人)。
4、工程中心近三年与上下游企业合作或委托研发项目数不少于2项。
5、工程中心近三年累计获得知识产权成果不少于3项。知识产权成果包括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下同)。
(二)高校类
1、依托的学科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优势学科或者特色学科,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
2、工程中心拥有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不包含在读学生),其中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
3、工程中心近三年完成的对外产学研合作项目(与依托学科相关)不低于10项,或近三年接受企业委托的研发项目(与依托学科相关)入账金额不低于300万元。
4、工程中心近三年向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与依托学科相关)不少于3项。
5、工程中心近三年自主获得的的知识产权成果(与依托学科相关)不少于6项。
三、武汉国家实验室及国家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
1、已运行、并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重点实验室,从事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在国内本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有比较充足的国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2、具备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能够满足参与国际竞争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需要。
3、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集中,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原值)1500万元以上。
4、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成后的运行经费,承诺建设期间匹配投入仪器设备购置经费1000万元以上。
四、武汉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1、依托单位原则上应为本市三级医院,能够为市临床研究中心提供经费支持、技术支撑、房屋设施等条件保障。
2、所属专科的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在某一学科或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近3年牵头承担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计划临床研究项目/课题。
3、所属专科拥有较高水平的医学临床研究、试验和诊疗等方面人才队伍。所属专科拥有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在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临床诊疗、科学研究、应用示范等方面人才队伍,中心主任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4、所属专科每年组织开展基层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学术交流和合作活动。
5、所属专科具备较好的临床医学研究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近5年新增的科研仪器、设备及软件等资产原值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6、所属专科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及伦理审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7、市临床研究中心已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协同研究网络和普及推广网络,鼓励中心与武汉地区医疗机构开展协同研究和成果推广。
五、武汉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条件
(一)武汉市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条件
1、牵头企业长期从事所属领域研发、生产,在该领域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和较强行业影响力;
2、牵头企业具备一定的科研资产,有持续研发投入及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
3、头企业具备整合行业产学研用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
4、培育建设目标明确、方案可行、基础较好;
5、牵头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第五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重点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及专用车、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新材料、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航空航天装备、北斗、轨道交通装备、节能环保装备和资源循环利用等十大重点领域,聚焦汽车、智能制造装备、集成电路、光通信、现代化工、节能环保、纺织服装、食品、新材料、生物医药、大数据、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工业互联网、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航空航天等16条重点产业链,兼顾各地特色产业、支柱产业发展。
(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条件要求:
1、有明确的产业化发展方向和目标,有全省领先、国内前列、拥有制造业关键共性技术,技术所属领域产业化前景良好;
2、成员等单位创新资源,创新中心股东单位应包含半数以上省内本领域产业链上下游排名前列的企业(含转制科研院所);
3、有持续的投入保障和明晰的商业运行模式,在组建过程中应投入足够的资金,确保其商业化运营和可持续发展,实缴总股本不低于2000万元,单个股东占股比例不超过50%;
4、制定有系统可行的发展规划,包括技术路线图、成果转化目标、资金筹措方案、收支预算计划等;
5、具备完善的市场化运营机制,重点是股东决策机制、科研项目管理机制、知识产权运用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6、能够吸引省内外、国内外优秀创新人才、创新团队。研发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由来自学术界、企业界和行业管理的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委员会作为内部咨询机构;
7、能够面向行业和地区输出人才、培训、成果等服务,发挥制造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作用。
(三)武汉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补助类
1、设备和软件采购。对创新中心建设期内,能力平台建设中的设备采购和软件采购实际发生金额的30%予以补贴。采取已签订合同金额按比例预拨,合同执行完毕后核定相结合的资金支持方式,一年核定一次。
2、国外关键技术引进。对创新中心建设期内,引进国外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按实际发生金额的30%予以补贴。采取事后补助的资金支持方式。
(二)奖励类
对创新中心招募年薪在100万元以上的全职高端人才,按照其在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的标准,给予高端人才奖励。单个人才不超过100万。采取事后补助的资金支持方式。
六、武汉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条件
(一)工业设计中心初次申报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全市同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2、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具有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3、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4、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5、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二)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全市同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2、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3、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已设立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或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5、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6、工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经验丰富,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和创新设计能力,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业人员25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7、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的表彰,近两年内获得授权专利(含版权)10项以上。
8、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武汉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奖励
对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重点打造的市级工业设计集聚区进行扶持,一次性资助100万元,主要用于快速成型中心、产品检测中心、展览展示中心、专业培训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七、武汉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申报条件
1、在武汉市(包括区)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产业园区等;
2、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3、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自身拥有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能力;
4、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专家有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合作项目,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与院士专家签订合作协议;
5、申请建站单位必须建有科协组织,并积极开展决策咨询、学术交流、科学普及、人才培训等科协活动;
6、有专(兼)职人员从事企事业科协和工作站的相关工作,并为院士专家安排有专门的办公场地;
7、已与院士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八、武汉市专家科创工作站申报条件
(一)建设武汉市专家科创工作站条件:
1.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事业单位等,且注册年限满1年。
2.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完善的专家进站工作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有稳定的经费支持,为专家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科研条件和生活保障等后勤服务。
3.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自身拥有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企业研发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
4.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方向,建站方向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与对应领域的科技专家签订了专家科创工作站合作协议,且签有明确具体的科技项目合作协议(合同)。两个协议签订时间、期限基本保持一致,合作期限不少于3年。
5.高新技术企业,建有市级(含)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载体的单位,依托大科学装置和实验室,引进国内领先跨领域的顶尖科学家和一流科研团队的单位,可优先支持。
6.工作站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建有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二)科技专家签约引进条件:
1.专家范围主要包括:入选国家或省部级人才培养计划或人才工程范围中的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
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完成人;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或省级科研院所或重点高校中的正高级职称专家;以及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国家级领军人才等。
2.每名专家在汉受聘专家科创工作站原则上不超过 1个,团队专家成员一般不少于2名。
3.签约引进的专家带领团队,与建站单位深入开展各类技术创新活动,每年保证一定的进站工作时长及频次。
九、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一)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1. 申报推荐范围为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2. 示范基地成立时间在3年以上,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示范基地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
3. 示范基地应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示范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4. 示范基地应具备信息服务、创业辅导、创新支持、人员培训、市场营销、投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专业服务中的四种以上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5. 示范基地服务有质量、运营有特色、产业有导向,能在全省乃至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能积极做好中小企业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扩大政策宣传面,推动各项惠企助企政策在基地内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能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小微企业的桥梁作用,协助做好入驻小微企业情况调研,及时反映小微企业问题诉求。
(二)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基地建设及运营符合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
2、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运营管理本基地,基地成立时间2年以上。
3、基地入驻小微企业80家以上,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
4、基地从事创业创新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专兼职创业辅导师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5、基地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能为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专业化、一站式的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80%以上。
(2)申报运营条件
1、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2、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工作目标、措施等)。
3、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备完整清晰的服务台账。
(3)申报服务功能条件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10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2、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创业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家次以上。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组织研发项目、科研成果、技术平台、投融资、人才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对接活动6次以上。
4、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5、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开展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6、投融资服务。提供投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引导企业使用市融资应急资金,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组织投融资对接活动4次以上。
7、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8、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财税代理、政务代理、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功能、服务能力和服务数量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十、武汉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申报条件
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地址必须在我市脱贫村,主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星创天地”运营主体、农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社会组织组建。本次申报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应符合我市农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暨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规划所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方向。
2、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依托单位为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大专以上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少于10%;依托单位为农技推广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3、有较强的成果转化、技术支撑和市场竞争力,有一定的产业化经营基础,在产学研、加工销售等环节有一定的带动力,对区域农业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有较强的引导与示范作用。
4、与涉农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有较好产学研合作工作基础,并能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的组建提供100平米以上的办公场地、必要的科研条件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
5、有不少于2名科技特派员进站工作,为行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基地、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6、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与依托单位责任明晰,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目标明确,服务流程规范。
附加奖励:建站后补助30万-100万(不同地区有差异),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对运行情况良好、服务效果显着、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统筹科技创新资金,择优予以绩效补助。对服务效果不佳、绩效评价不好、没有发挥作用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取消其资格。
绩效补助资金由工作站统筹安排用于开展新技术、新品种、新装备引进推广,技术培训、人才培养和创业辅导,以及外聘科技特派员的差旅费及工作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