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 保障数据安全, 保护个人、 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维护国家安全、 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网络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个人和组织数据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条例:
(一)以向境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个人、组织的行为;
(三)涉及境内重要数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