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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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己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性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 的著作权。

(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抄来抄去有提高)

(著作权行使是指作者和作者以外的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的各种利用。)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性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性,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性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但作品自创性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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