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目标承诺书》,没完成目标,厚着脸皮不离职是否可行

《目标承诺书》即承诺一定期限内需完成目标工作业绩,否则自愿离职,该文件常见销售类职位,强制员工签署。但如员工坚持不离职是否可行,公司以此为由开除员工,是否合法?

目标承诺书是否合法有效

要探究该问题,首先需明确《目标承诺书》是否合法有效,如无效,自然不能作为开除的依据。承诺书本质上是针对劳动合同的补充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包括“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但实践中,虽然一般是强制签署,但员工很难证明是受欺诈或强迫而签署的,该类文件又没有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故一般都会认定为有效。

目标承诺书的性质

目前裁判意见普遍认为,《目标承诺书》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已就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公司根据承诺书辞退未达标的员工,属于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虽然并不属于违法解除(2N),但仍应支付N的补偿金。

如何反制

首先不能主动提出离职,一旦主动离职,就拿不到补偿金。应在公司通知离职后,要求公司给出原因,再办理相关手续并于离职申请单之类的文件上注明是公司要求,之后凭相关材料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中决不承认是自愿离职,可拿到n的补偿金。

判例一则

(2021)京02民终17610号

2020年4月17日,姜猛签订《目标承诺书》,内容为:本人姜猛,任职南通钲如公司招商科长岗位期间,由于长期无法达到所任职岗位考核要求,经与公司沟通协商,本人愿意接受公司下达的指标考核。本人郑重承诺在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2家个独入驻的考核指标。如未达成,则视为无法胜任本岗位工作,自愿辞职。

2020年6月10日,南通钲如公司向姜猛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姜猛长期无法达到岗位考核要求,造成岗位资源浪费及其他经济损失,截止2020年6月8日未能按照《目标承诺书》的承诺完成任务,尊重其自愿离职的个人选择,公司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6月12日解除。

法院意见:姜猛与南通钲如公司签订《目标承诺书》,约定未达成考核指标自愿离职。该承诺书并不存在限制劳动者权益或免除用人单位责任的情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已就解除劳动合同条件达成一致意见。现姜猛未完成指标,南通钲如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南通钲如公司不同意支付姜猛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姜猛在诉讼过程中同意将经济赔偿金变更为经济补偿金,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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