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人员造成或遭受第三方损害,责任分析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遭遇的伤害,哪怕是因为自身过错而引发伤害,仍然能享受到工伤待遇。而对于保姆、月嫂、装修散工等形式的“劳务关系”中,双方不受劳动法律调整,而是受到民法调整,那对于劳务人员造成或受到的损害,该如何定责,根据情形分析如下:

劳务人员遭受损害

由于未成立劳动关系,显然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劳务人员可请求公司或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简单来说,有第三方的找第三方,没第三方根据过错分担。虽然这一条法律的前提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但实操中针对公司与个人的劳动关系,法院也会参考并引用该法条。

相关判例:(2022)云31民终126号

如上所述,段发良与华冉空调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段发良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段发良向华冉空调主张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确认华冉空调是承担赔偿责任主体,对段发良的损害赔偿金额、长期护理费、辅助器具费金额做了客观公正的认定,并对各方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即由华冉空调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劳务人员造成第三方损失

由公司先单独承担责任,之后公司可视过错程度向劳务人员个人追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判例:(2022)粤01民终7261号

。。。故廖从付与人力宝公司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构成承揽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第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廖从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涉案事故,林绵章主张应由人力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上述规定,但主张由廖从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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