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用竞业限制员工风险分析

竞业限制一般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在特定的公司内任职,同时会对劳动者给与一定的补偿。劳动者如果违背竞业限制义务,通常面临高额违约金,但新入职的公司是否会因此承担责任呢?个人看来有如下2个层面的风险:

一、侵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若企业明知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且不当利用了该员工所获取的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通常企业招募这类员工就是出于这个目的),法院可能会支持被侵权单位的诉求,要求招用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对违反竞业限制承担连带责任,并遭受行政处罚

在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被侵权单位要求招用单位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并无国家层面的法律依据,且竞业限制协议仅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故深圳以外的企业无需考虑这点。但由于深圳有专项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修正)》,根据该条例第35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企业明知或应知劳动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仍然招用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例第31条还规定,明知他人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到本企业任职,仍然招用该人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并处违法经营额等额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难以确定的,根据情节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故深圳的企业需格外注意,可能同时遭受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

相关判例

(2019)粤03民终25049号

柴莉莉为天熙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即天熙公司对于柴莉莉与萃流公司签订有竞业限制条款属于明知,一审认定天熙公司与柴莉莉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2021)粤03民终8384号

(十)关于乐动公司对胡丽麒应付违约金的连带责任。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仍然招用该员工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乐动公司明知或应尽未尽审查义务,招用从具有竞争关系的杉川公司处离职并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胡丽麒,其对胡丽麒应付的竞业限制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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