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首席执行主任王杰律师就“摄影师状告龙门石窟擅用自己作品被反诉”一案接受法制晚报记者的采访

 
2007 9 15 我所首席执行主任王杰律师应法制晚报记者杨京瑞的邀请,就“摄影师状告龙门石窟擅用自己作品被反诉”一案接受记者的采访。
法律看点:
 
问: 1 、按照国家文物局 2001 年颁布的《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龙门石窟这样的全国重点文物进行拍摄之前,需征得文物主管部门的同意。这样的说法正确吗?要履行报批手续吗?摄影爱好者拍照片要交费吗?
    答: 目前没有哪一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游人对 龙门石窟进行拍摄必须要审批,也没有规定必须要经过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即使国家文物局对龙门石窟有此类似的规定,龙门石窟管理局没有在规定的景区处设立明显的禁止游人拍摄标识的,或龙门石窟管理局根本就没有在规定景区设立禁止拍摄标识的,最终导致游人进行拍摄的,其责任应在龙门石窟管理局,此规定对游人是不生效的。本案原告能顺利拍摄成功龙门石窟照片本身就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或可以推定龙门石窟管理局对原告拍摄照片的一种默认。
按照《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 对公众开放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公开展出的文物,除因文物保护的特殊需要而另有专门规定及说明者外,参观者可以拍照留念。但参观者不得以收集资料为目的对文物进行系统拍摄,如有需要,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所以被告作为对向公众开放的 文物古迹管理单位,没有履行自身职责向公众公示或通知游人禁止拍摄的,就应认定公众对龙门石窟是可以进行公开拍摄的。游人参观向公众开发的文物,实际上,已经通过购买门票的形式支付了拍摄的费用,所以就不应再另行支付所谓的拍摄费。
问: 2 、以制作时事新闻为目的所进行的摄像、照相采访是不需履行报批手续的,这种说法正确吗?
答:依据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规定:“ 国内新闻单位以制作时事新闻为目的所进行的摄像、照相采访不需履行报批手续,但应征得被采访的文物部门同意。”
如果没有相关文物主管单位明确规定公众拍摄某一文物是需审批的,只是基层管理部门的内部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3 、如果摄影爱好者所拍摄的古迹照片不做为新闻使用,摄影爱好者自己出书可以吗?侵权吗?侵犯古迹保护单位的权益吗?
答:如果没有明确规定某一古迹是禁止拍摄的,或由于文物管理单位的宣传或管理上的缺陷,致使摄影爱好者进行拍摄的,摄影爱好者不构成侵权也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作为一个普通的游人不可能详细了解到哪个文物是禁止拍摄的,只有靠相关文物管理单位进行适当的宣传和教育,才能使得广大游人了解关于拍摄文物古迹的一些法律知识;作为文物管理单位应该承担起更多的管理责任,而不能因内部规定或上级主管机关的规定,而又不向游人公示或通知,而当游人一旦拍摄了就说其侵权了,或违约了,显然对游人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问: 4 、摄影爱好者的照片被所拍摄的古迹管理处使用,要经过摄影作品人许可吗?要付费吗?本案中,龙门石窟管理局是否侵犯了张晓理(老牛)的著作权?
答:本案原告所拍摄的照片应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属于原告的摄影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论使用者是谁都应尊重著作权人的智利劳动成果,并且支付相应报酬。依据著作权法的第四十七条规定,本案被告使用原告的作品进行宣传营利的行为,已涉嫌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不能依据《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来对抗其侵权责任,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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