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小林-——法律的搬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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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首次适用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判由杨先生补偿齐女士1.5万元。究竟怎么回事呢,请看下面案情讲解。
01基本案情
杨先生与齐女士于2017年相爱相识,2018年则结为夫妻,同年诞下一儿杨某某。杨先生常年在外做生意,儿子杨某某跟随齐女士在老家生活。婚后生活并不和谐,杨先生与齐女士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常吵架、打架。
2020年5月,杨先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杨先生的离婚诉请。
2021年3月,杨先生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要求孩子归其抚养。
齐女士同意离婚,但要求儿子由自己抚养,杨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同时,她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
02裁判结果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齐女士要求杨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支付儿子抚养费、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的要求偏高,依法予以调整,并做出如下判决:
1、支持原告杨先生的离婚请求;
2、婚生子杨某某跟谁母亲齐女士生活,杨先生每年支付抚养费8400元;
3、杨先生需补偿齐女士1.5万元。
03案件分析
1、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体现了民法典平等、公平原则的精神。
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只有约定分别财产制下才能请求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限制,将其扩展适用于通常意义上财产共同共有的夫妻,即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对财产状况有过约定,承担较多家务的一方都有权在离婚时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这项制度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有利于鼓励家庭成员参与家务劳动,促进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对于平衡夫妻经济利益,消除就业一方对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歧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有着积极意义,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平等、公平原则的精神。
2、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均应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a)婚姻关系存续时间;
b)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强度;
c)家务劳动的负面影响;
d)家庭收入情况;
0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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