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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受了伤,公司不承认是工伤,员工一年后才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却被拒绝了,你认为合法吗?
01基本案情
2013年2月15日,张三与公司签订合同,任公司项目主任,合同期三年。2015年3月24日下午,张三驾驶电动车与李四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三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司认为张三是因酒后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的上报条件,并且认为不是在上下班的途中,遂停止了收集上报工伤保险资料的工作。
之后,张三家属强烈要求申报工伤认定,但公司要求张三在工伤申报期限一个月内向其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将积极为张三申报工伤。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个月内,公司没有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保险科递交张三工伤申报材料。
至2016年7月28日,张三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然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张三的申请时间距离事故发生时间已经超过一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受理条件,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书》。张三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法院裁判结果
1、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2、判决张三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03相关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04案件分析
1、张三发生事故伤害后,公司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因为公司认为张三存在酒驾行为,故不予以认定工伤;此时张三及其近亲属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但张三却一年又四个月之后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未提交被延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的申请和证据。所以人社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该行为合法。
2、醉酒驾驶,根据法律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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