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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张三与公司协议解除了合同,非但没有收到协议约定的赔偿金,反而再次收到公司发来的“张三因旷工3天,现已辞退”的通知。究竟怎么回事?
01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3日,张三因工伤赔偿及公司欠付工资事宜,与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进行沟通,双方发生冲突报警。在派出所,人力资源部总监提出想要解除劳动合同。就赔偿问题,双方达成了约定,工伤医疗费将据实结算,公司补发张三2-4月的工资,同时支付赔偿金27600元。
本想着此事已了,可曾想,公司突然发来一条信息:“因人力资源部总监受惊吓过度,无法开展工作,通知张三4月20日回公司上班。”
张三接到通知后并未回公司上班;4月23日,公司再次给张三发送通知:“因张三未办理离职手续,仍是公司员工;现张三已旷工3日,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对张三做出辞退处理决定。”
02双方争议点
张三:当时派出所协商时候,工会主席也在场,合同已解除,我已非公司员工;
公司:双方确认的赔偿内容需要审批,因审批未通过,故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
03法院审理过程及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力资源总监有权代表公司决定劳动关系的解除,其与原告在派出所的协商过程中明确提出要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最终双方在工会主席在场的情况下协商确定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方案,该方案中明确了赔偿金的金额及给付时间,双方应按照协议严格履行。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支付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人事经理作为公司负责招聘、薪资等的管理人员,其有权代表公司协商确定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事宜。在双方已就解除劳动关系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流程审批只是用人单位内部程序性管理要求,公司不得以内部审批结果为由否认协议解除的效力。
裁判结果:
1.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协议解除;
2.公司应支付赔偿金27600元,并补发2-4月份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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