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要点汇总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布,均于2021年6月1日实施。

其中,为应对突发事件等工作需要,增加了“因应对突发事件等需要,资质认定部门可以公布符合应急工作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相关信息,允许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临时承担应急工作。”的条款,以保证应急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支撑。 注意有资质认定部门公布,非企业自己认可。本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要点主要有以下:

 

(一)将第一条中的“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修改为“优化准入程序”。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删去第三款。

 

(三)删去第三条。

 

(四)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七)将第六条中的“国家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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