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学位法共7章,包括总则、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学位质量保障、附则。
制定学位法,对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学位法草案二审稿强化学风建设,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
4月23日,学位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建议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障学位质量”“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的内容。
针对有的代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的完善学位授予程序,加强学风建设,保障学位质量等建议,草案二审稿予以采纳,作出相应修改:完善答辩程序,明确答辩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场宣布;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学位授予单位以外的专家应当不少于二人。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责任,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建立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草案二审稿对保障博士学位质量作出专门规定,细化了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的责任。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加强全过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