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字解读《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立法粗糙不够智能

大家好,我是朝着星辰大海进发的科技型律师,陆员外。今天聊人工智能不是跟风,是在4月10日看了商汤科技的产品发布,当时看得还是挺爽的,在第二天4月11日,国家网信办就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就有点一言难尽,就是头一天感觉产业蓬勃发展,第二天来一部法规觉得就我也不想批评他拉胯,但是建议立法部门还是要多贴近产业,才能立好法。所以就萌生这个想法,站着产业的度角,对这份《管理办法》进行逐条梳理,给大家捋一捋。

本次征求意见稿共有21条,除去最后一条,有实际内容的只有20条,应该说在短期内要制定很详尽的规定是不太可能的,本次规定的不少条款在前面的其他法规能看到相似的内容,也可以认为是直接借鉴或者拿来主义,放到这里来用。

第一条,根据数据安全法等三部法律制定本办法,其实除这三部法律以外,还要结合网信办自己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法规,才能共同构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法律规范,而且本《办法》有不少条款似曾相识,如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表述虽有差异,但本质要求是一致的,就是符合中国的法律、国情、社会传统、伦理价值等等。可能有的人在这方面还有青春期的叛逆心理或者说抵触情绪,我在别的群里看到有人说反语,说人工智能要先加入X组织。这种说法纯粹为了抬杠而抬杠,你个人关起门来有什么样的想法那是个人的事情,但现在是针对一项带有公共属性的产品服务进行立法,当然要站在整体价值观的高度,就算是灯塔国,也强调本国的政治正确、核心价值,这就是要站直腰说硬气话的。

第二条界定了本办法规制范围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就是业内简称的AIGC,说明本办法没有覆盖人工智能的其他方面。同时规定面向中国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均要求适用本办法,且不区分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主体是否位于境内,意味着境内外的产品服务提供者希望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的,要接受中国监管部门的监管。比如微软宣布其产品全面接入人工智能Copilot,Copilot要在中国运营并向中国公众提供服务,就要全面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像按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向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对算法进行备案等等。那OpenAI公司的ChatGPT要在中国开展业务,同样也要遵守本办法。当然可能又有杠精出来说,你想监管人家,人家还未必愿意来呢。这就要看站在哪个立场了,国外公司愿不愿意来中国做业务,和中国立不立法进行规制,是两码事,更何况是他真心不想来做业务还是不想接受监管,这个都不好说,像去年对英伟达的GPU出口中国又卡脖子了,目前业内公认最好用的A100芯片是不能出口到中国了,英伟达搞了个定制版的A800和H800,性能要差一大截,但这说英伟达就真不想做中国的业务吗,还是有别的原因?而且退一步讲,ChatGPT不来中国做业务,不正好给了国内发展的空间和时间吗,这对于国内AI产业来说不挺好的吗。

第三条看上去还是像套话,其实这一条表明国家对人工智能技术和产业持鼓励的态度,至于何为“安全可信”的标准,虽在本办法中没有具体列举,但可以认为符合前述各项法律法规要求且接受中国监管的,视为“安全可信”,同时国内的公司率先跑出来的产品服务,也可以认为是安全可信的,相当于法律上给予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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