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学习笔记(个人向) Part.3

宪法学学习笔记(个人向) Part 3


3. 国家基本制度

3.1 国家性质

3.1.1 国家性质概述
  1. 国家性质的概念
    • 国家性质也称国体,或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各个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哪个阶层是统治阶层,哪个阶层是被统治阶层,哪个阶层是联盟的对象);
3.1.2 我国的国家性质
3.1.2.1 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
  1.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 上述内容充分表明我国的国家性质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同时也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
  2.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区别
    • 在某些形式上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无产阶级专政,但其本质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样的(实质上是一样的);

    Q:那为什么国家性质不是无产阶级专政?
    A:体现政权的不同之处:

    1. 体现特色:人民民主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同中国社会实际相结合的产物;
    2. 体现发展:人民民主专政发展了无产阶级专政理论;
      3.体现区分: 直观反映了我国政权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
    1. 领导力量:工人阶级工人阶级掌握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2. 阶级基础: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是两者的最高原则
    3. 历史使命:都是一样的,即实现共产主义
    4. 国家职能:承担相同的国家职能,即对内政治统治,社会管理;对外维和促发
3.1.2.2 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1. 以工人阶级为领导;
  2. 工农联盟为基础;
  3. 知识分子是依靠力量
    1. 知识分子和工人、农民的区分主要在于劳动方式的不同,其他没有本质的差别;
    2. 从阶级属性上讲,知识分子不是一个独立的阶级现阶段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
  4. 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3.1.2.3 最本质特征
  1. 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新添加的,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2. 这一规定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内在统一起来,把党的执政规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内在统一起来。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反映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行程单党的领导地位。
3.1.2.4 爱国统一战线🌸
  1. 统一战线的概念
    • 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了取得革命和建设胜利而与各革命阶级组成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优势特色
    • 是毛泽东认为的中国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
  2. 发展历史
    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工人阶级同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其他爱国者参加的特殊形式的阶级联盟
    2. 现阶段,被称为爱国统一战线。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参加的政治联盟。其成员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04年入宪)、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18年入宪)
  3. 新时期统一战线的特点🌸
    1. 最高原则:中国共产党领导
    2. 主要工作方式:政治协商
    3. 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爱国主义
    4. 奋斗目标:三大任务【1】加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3】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其中经济建设是核心
    5. 组织形式:人民政协
3.1.3 经济制度🌸
  1. 经济制度的概念

    • 是指一个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而形成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各种基本经济关系为内容的规则和政策的总称;
    • 在经济制度中,所有制问题是其核心内容。在一定意义上讲,所有制就是区分不同类型国家的重要标志
  2. 中国的所有制形式

    1. 《宪法》第6条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2. 《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3. 《宪法》第8条规定,
      1. 【农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99年入宪)。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 【城镇集体】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3.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发展;
    4. 《宪法》第9条规定,
      •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5. 《宪法》第10条规定:
      • 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6. 《宪法》第11条规定:
      •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成分成型于1999年);
      •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严格来说,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外商投资经济。

    7. 《宪法》第12条规定:
      • 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8. 《宪法》第13条规定:
      •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也就是保护的级别,和西方截然不同),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予以补偿
    • 【注意】:
      1. 公有制经济在成分上包括:
        1. 全民所有制经济;
        2. 劳动群众所有制经济;
        3. 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2. 如何区分非公有制经济的三大成分
        • 看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是由谁雇佣的。没有雇佣关系的是个体经济;有国内的雇佣关系的是私营经济;有涉外的雇佣关系的是外商投资经济;
  3. 分配原则

    • 《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 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原则即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由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体体现。同时,再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情况下又允许多种分配制度并存,这又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多种生产方式并存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

  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1993年宪法修正案确立的;
    • 1999年宪法修正案完善的;
    • 市场经济在宪法中的确立并不是意味着一种全新的体制完全建成,而只是对一种新的体制的确立
    •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 在社会主义阶段,仍然可以推行市场经济;
3.1.4 五大文明的协调发展
  • 即:物质文明 + 政治文明 + 精神文明 + 社会文明 + 生态文明
3.1.4.1 物质文明
  1. 含义
    • 物质文明是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表现为:
      1. 物质生产的进步
      2. 人们物质生活的改善及不断丰富
  2. 表现
    • 目前,我国的物质文明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
      1. 生产生持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农业和农业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城镇化加快发展;
      2. 科技事业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同时许多重要领域的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的自主创新能力持续提高;
      3. 我国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区域、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但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依然存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任务艰巨;
3.1.4.2 政治文明
  1. 含义
    • 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在本质上是人民民主的政治文明,是一种新型的,为绝大多数所享有民主的政治文明,具有优越性和时代特点;
  2. 特点
    保障
    本质特点
    根本途径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坚持依宪治国

    在法理学的内容中,政治文明的要素是:

    关键
    目的
    途径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
3.1.4.3 精神文明
  1. 含义
    • 精神文明是伴随着物质文明的产生而产生的,是社会实践中的精神产品
  2. 德才兼备
    1. 文化教育建设
      • 文化教育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既是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又是提高整个整个中华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基础。
      • 文化教育发展水平是反映中华民族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其主要内容包括(简称为科教文卫体):
        1. 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 发展社会主义科学事业
        3. 发展社会主义卫生、体育事业
        4. 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
    2. 思想道德建设
      • 思想道德的建设是国家对公民进行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的重要任务,决定了我国精神文明社会主义性质和方
      • 2018年修正案在《宪法》第24条中对思想道德建设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倡导社会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1.4.4 社会文明
  1. 含义
    • 社会文明是社会领域的进步程度和社会建设的积极成果。社会文明的本质是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
    • 展开来说,是:
      1. 社会主体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文明的主体方面和基础条件,包括个人发展、家庭和睦等方面;
      2. 社会关系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文明的结构要求和核心内容,包括人际关系、家庭关系、邻里关系、社团关系、群体关系等方面;
      3. 社会观念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文明的精神状态和前提条件,包括社会理论、社会心理、社会风尚、社会道德等方面;
      4. 社会制度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文明的规范要求和基本保证,包括社会制度、社会体制、社会政策、社会法律等方面;
      5. 社会行为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文明的外在表现和关键所在,它包括社会活动、社会工作、社会管理等方面;
  2. 措施
    1. 社会理体系更加健全,这些为社会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
    2. 要求现代国民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
    3. 社会就更加充分;
    4. 合理有序的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
    5. 人人享有基本疗卫生服务;
    6. 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

    【记忆】:管教也收医保

3.1.4.5 生态文明
  1. 内涵
    • 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生态文明是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社会形态;
  2. 要求
    •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我国明确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突出的位置。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
    • 国家强调要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方式。为此要做到:
      1. 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资源比重显著上升;
      2. 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3. 生态文明观念在社会牢固树立;
  3. 意义
    1.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系民族未来的大计;
    2.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3.1.4.6 如何协调发展
  1. 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具体来说就是“五大文明”协调发展。它是中国共产党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的宪法化表达
  2. 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是五大文明全面发展的社会,实现现代化的过程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发展在内的全面发展。
  3. 在这个过程中,
    graph LR  
    A>“五大文明”系统的]-->|前提|A1[生态文明]  
    A>“五大文明”系统的]-->|基础|A2[物质文明]  
    A>“五大文明”系统的]-->|保障|A3[政治文明]  
    A>“五大文明”系统的]-->|灵魂|A4[精神文明]  
    A>“五大文明”系统的]-->|目的|A5[社会文明]
    
  4. 强调“五大文明”共同发展、协调发展,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趋势的正确回应,“五大文明”共同构成文明系统整体,协调发展,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最终实现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任务

3.2 政权组织形式

  1. 概述
    • 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体系,确定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2. 类型
    1. 君主制可分为:
      1. 议会君主制君主立宪);
      2. 二元君主制实权君主,君主是国家权力的中心);
    2. 共和制
      • 是现代国家普遍采用的政体,可分为:
        1. 总统制美国、土耳其);
        2. 议会制德国等);
        3. 半总统制法国);
        4. 人民代表制度(中国、朝鲜、越南);
  3. 在国家制度中的地位
    1. 国体决定政体
    2. 政体反作用于国体
3.2.1 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 概念

    • 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权组织形式的基本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的产物;
    • 人民通过选举代表,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的国家机关的方法展开的;
    • 其他国家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负责的一种制度;
  2. 地位

    • 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区别于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3. 特点🌸

    1. 人民代表是兼职代表
    2. 人民代表大会实行的是一院制
    3. 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最高的地位,其他权力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4. 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
    5.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4. 为什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了我国的革命斗争中,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实现民主管理的最好方式;
  5.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即民主集中制

  6.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是什么+辩证看待优缺点+扬长避短
    1. 优点
      1. 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理;
      2. 便于 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3. 能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方的主动性、积极性;

      【口诀】:管地集

    2. 如何完善:
      1. 进一步理顺与人大的关系,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最主要是明确党的职能与国家的职能的界限
      2. 进一步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
      3. 进一步加强人大自身
      4. 进一步规范权力运用的具体

      【口诀】:党建宪程

3.2.2 选举制度🌸
  1. 概述
    • 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国家公职人员 所应遵循各项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2. 功能
    1. 选举是政权合法性的来源
      • 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人民的同意。人民经由选举的方式进行合法性的授权,经由选举产生的国家机构因而获得了治理国家和人民的正当性来源
    2. 选举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
      • 公民一词的核心在于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公民参与政治的最直接的方式是选举。用投票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于相关政见,立场和见解所持有的态度;
    3. 选举是公民自治的保障
      • 当政权面临选举压力的时候,它必然更容易回应民众的要求,而不是领导的偏好;另外,它也更容易成为责任政府。如果它不向人民负责,那么,执政者就不可能获得下一轮选举的胜利;
  3. 历史发展
    1.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3年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选举法
    2. 1979年我国颁布了新的《选举法》。此后,在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2015年和2020年又进行了7次修改
3.2.2.1 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3.2.2.1.1 普遍性原则
  1. 含义
    • 普遍性是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问题,即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2. 法律依据
    1. 凡年满18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注意】:享有选举权的条件:

      1. 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2. 年满18岁
      3.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 精神病患者享有选举权,只不过需要确认其精神状态。因精神状态限制不方便行使或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但仍享有选举权(选举委员会是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3. 对于【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带剥夺政治权利的人、【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其停止使用选举权利的人、【3】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正在受拘留处分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
3.2.2.1.2 平等性原则
  1. 含义
    • 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在程序上对所有选民同等对待,选民所投的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 要求
    •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是公民平等权在选举制度中的表现
    • 它表现在:
      1. 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投票权;
      3. 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
  3. 法律依据
    • 《选举法》明确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 这需要:
      1. 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体现人人平等
      2. 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

        【基本名额数】:本行政区域内分配上一级代表最低限额数

      3. 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目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3.2.2.1.3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1. 法律依据:
    1.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即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
    2. 全国人大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即市级以上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投票选举产生,选民间接选举产生;
  2. 需要注意的点:
    1. 在原则上,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加完备和科学的一种选举方式;
    2. 我国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经济、政治与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今天,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
3.2.2.1.4 差额选举原则
  1. 含义
    • 是指民意机关代表选举,或者公职人员选举中,候选人数量应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
    • 差额选举优于等额选举,体现了民主选举的本意要求;

      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量和应选代表数量相同的选举;

  2. 法律依据
    1. 全国及地方人大代表的产生原则上实行差额原则
    2. 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数目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3到1倍
    3. 间接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数目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5到1/2倍

【注意】: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无论全国还是地方都实行差额选举。只不过补选的时候可以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另行选举代表也必须采用差额选举。

3.2.2.1.5 秘密投票原则
  1. 含义
    • “秘密投票”也叫做无记名投票,与记名投票相对应,是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投票并投入投票箱的一种投票方式(为了确保敢说正话吗);
  2. 法律依据
    • 所有的人大代表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没有例外;
    •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注意】:“代写”不等于“代投”。代写可以委托没有选民资格的人,例如小孩;

3.2.2.2 中国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1. 选举的组织机构

    1. 【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1. 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
      2. 县级以下的选举委员会均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且受其领导,同时受所属的省级、市级人大常委会指导
      3.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作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4.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1. 划分选区
        2. 选民登记
        3. 产生代表候选人
        4. 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5. 投票选举;
        6. 公布选举结果;
        7. ……
    2. 【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同级常委会(宏观)和下一级人大的主席团(微观
    3. 【特别行政区】:它们的人大代表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特备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时,只参加第一场,选举出主席团后,之后由主席团负责主持选举

  2. 选举的程序

    1. 划分选区
      1. 县乡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2.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3.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1到3名代表划分
      4. 在每一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同;(平等原则
    2. 选民登记
      1. 按照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如同上文所讲,只要满足那3点特点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行列;
      2. 精神病人中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3. 选民的删、增:
        手段内容
        【1】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后恢复的选民,予以登记
        【2】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
        对死亡和按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4. 选民名单应该在选举日前20天以上公布,实行凭借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应当发放选民证;
      5.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20天前–>15-20天前–>12-20天前–>5天前–>1-5天前):
        1. 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2.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收到后的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人民法院起诉;
        4. 人民法院必须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决定

    3. 代表候选人的产生
      1. 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2. 各政党、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候选人
      3. 10个以上的选民或代表可以推荐候选人,但推荐人数不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应选的代表名额
    4. 代表候选人的确立
      graph TB
      A>直接选举]-.-A1(提出代表候选人)==>A2(选举委员会汇总,在选举日前15天公示代表候选人名单)==>A3(选民小组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符合差额比例|A4(选举日的7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  
      A3(选民小组讨论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不符合差额比例(过多或过少)|A6(协商)-.->|成功|A4(选举日的7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  
      A6(协商)-.->|不成功|A7(展开预选)-.->A4(选举日的7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
      B>间接选举]-.-|下选上,筹措时间不少于2天|B1(提出代表候选人)==>B2(各级人大主席团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符合差额比例|B4(确立正式候选人名单)  
      B2(各级人大主席团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不符合差额比例(过多或过少)|B5(预选)-.->B4(确立正式候选人名单)
      

      【注意】:

      1. “协商”即劝退部分人或者暗箱操作一部分人;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候选代表人不限于各级人大代表例如你要做全国人大代表甚至可以不用一级一级选上来,直接被内部钦定保留一个名额也行);
    5. 候选人介绍
      1. 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2.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3.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4.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自己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5. 选举日当天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应当
      应当
      可以
      推荐者
      主持机构
      选民
    6. 投票地点
      • 投票站、选举大会、流动票箱
      • 其中,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
    7. 投票方式
      1. 票种分为:赞成票、弃权票、反对票,甚至另选其他任何选民
      2.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一个选民最多接受3个人的委托,并应当按照委托人意愿代为投票;
    8. 公布选举结果
      1. 选民或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代表候选人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避嫌);
      2. 当选情形
        1. 直接选举:全体选民过半数参与 + 获得过半数票数,或者说全体的至少25%(选举有效 + 始得当选);

          例如:直接选举县,乡的人大代表、村委会成员的产生、居委会成员的产生;

        2. 间接选举: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
      3. 无效选票
        1. 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票数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直接 + 间接);
        2. 选区参加投票的人数未达到全体选民的半数直接);
      4. 特殊情况及其处理方式
        •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
          1. 超过应选人数:得票多的当选
          2. 等于应选人数:票数相等的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3. 少于应选人数: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仍遵循差额原则,但第一次得票情况确定候选人名单。

            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两人。

            选举类型选举内容
            另行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以得票数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数的1/3
            另行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9. 代表资格的审查和确认
      - 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团(乡一级没有人大常委,只有主席团)报告
      - 县级以上各人大常委,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或者确认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 【兼职禁止】: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
    10. 对代表的罢免、辞职、补选
      1. 罢免

        1. 直接选举: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1. 针对县级,原选区选民超过50名可以联名
          2. 针对乡级,原选区选民超过30人可以联名
          • 之后,罢免需要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才成立总人数的一半);
        2. 间接选举:县级以上
          1. 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可以向人大联名
          2. 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1/5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常委会联名
          • 开会期间,罢免需要人大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闭会期间,罢免须人大常委会全体过半数通过
          • 罢免的决议需要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罢免
        直接选举
        县级50+人/乡级30+人联名到县级人大常委会
        原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
        间接选举
        会议期间
        主席团/全体代表的1/10以上的人向本级人大联名
        人大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闭会期间
        常委会主任会议/全体组成人员1/5以上的人向本级常委会联名
        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boss叫委员长,开的会叫委员长会议;地方人大常委会的boss叫主任,开的会议叫主任会议。

      2. 辞职

        • 也是要区分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的;
        1. 直接选举

          1. 县级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2. 乡级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
          • 县级由人大常委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乡级由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

          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2. 间接选举

          • 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 常委会接受此辞职的,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辞职
        直接选举
        县级
        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辞职
        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乡级
        向乡级人大书面辞职
        乡级人大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间接选举
        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辞职
        该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3. 补选

        1. 出现的情形:
          1.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单位补选
          2.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进行补选;
        2.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补选上一级人大代表
        3. 补选名额支持等额原则和差额原则
    11. 代表资格的暂停和终止
      1. 暂停的情形
        1. 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收到侦查、起诉、审判的;
        2. 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正在服刑人员;
        • 暂停需要由代表资格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大报告;以上情形结束后,恢复其代表职务
      2. 终止的情形
        1.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 丧失行动能力的;
        3. 丧失中国国籍的;

        条件不符合 ↑ \uparrow

        1. 被罢免的;
        2. 辞职被接受的;
        3. 地方上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的;

        离开了的 ↑ \uparrow

        1.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
    12.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 《选举法》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明确规定下属方法破坏选举的,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1. 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选的,其当选无效;
        2. 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手段妨害选举的;
        3. 伪造选举文件、虚报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 对检举、控告、提出罢免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口诀】:贿暴伪报(汇报伪报);

总结2:选举要点

  1. 选民选举期间外出,委托的是其他选民《选举法》第41条);
  2. 选民是文盲或者残疾,无法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举法》第39条);
  3.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本选举选举对象是村委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
    - 《选举法》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明确规定下属方法破坏选举的,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1. 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选的==,其当选无效;  
        2. 以==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手段妨害选举的;  
        3. ==伪造==选举文件、==虚报==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 对检举、控告、提出罢免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 【口诀】:**贿暴伪报**(汇报伪报);        

总结2:选举要点

  1. 选民选举期间外出,委托的是其他选民《选举法》第41条);
  2. 选民是文盲或者残疾,无法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举法》第39条);
  3.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本选举选举对象是村委会成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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