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节:期货市场组织结构与投资者

各组织的性质,职能,形式,组织架构,权利,义务等,期货结算制度,期货投资者种类等。

第一节 期货交易所

【本节考点】

一、期货交易所的性质、宗旨与职能(重点掌握)

二、期货交易所的组织结构(重点掌握)

三、我国境内期货交易所(重点掌握)

一、期货交易所的性质、宗旨与职能(重点掌握)

期货市场

由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期货投资者、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与行业自律机构组成。

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

包括期货公司、介绍经纪商(IB)、保证金安全存管银行、交割仓库等。

期货交易所

是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相关服务和交易规则的机构。它自身并不参与期货交易。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期货交易所已成为具有高度系统性和严密性高度组织化和规范化的交易服务组织:期货交易所致力于创造安全、有序、高效的市场机制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宗旨。

期货交易所通常具有以下5个重要职能

  (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3)制定并实施期货市场制度与交易规则

  (4)组织并监督期货交易,监控市场风险

  (5)发布市场信息

二、期货交易所的组织结构(重点掌握)

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会员制公司制

  • 进入交易所场内交易,或者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交易,都须获得会员资格,即只有会员有权在交易所进行交易;(一般都是机构或者期货公司)
  • 期货交易所内均设有各种业务部门;
  • 交易所都要接受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1、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是由全体会员共同出资组建,缴纳一定的会员资格费作为注册资本,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的非营利性法人

(1)组织架构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一般设有会员大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和业务管理部门 。

组织架构

职能

会员大会

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

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理事会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一般由理事长提议,经理事会同意设立。一般设置监察、交易、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技术等专门委员会。

总经理

负责期货交易所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业务部门

交易、交割、研究发展、市场开发、财务等

(2)会员资格的获取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获取方式有多种,主要是:

  • 以交易所创办发起人的身份加入。
  • 接受发起人的资格转让加入。
  • 接受期货交易所其他会员的资格转让加入
  • 依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加入。

(3)会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权利

义务

参加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申诉权;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等。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接受期货交易所的业务监管等。

2、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1)含义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通常由若干股东共同出资组建,以营利为目的,股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转让,其盈利来自从交易所进行的期货交易中收取的各种费用。

(2)组织架构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一般下设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他们各负其责,相互制约。

组织架构

职能

股东大会

全体股东共同组成,是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就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董事会

常设机构,行使股东大会授予的权力,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监事会(或监事)

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总经理

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3)会员制和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主要区别

区别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是否以营利为目标

不以营利为目标

以营利为目标,追求交易所利润最大化

适用法律不同

一般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首先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只有在公司法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

决策机构不同

会员大会,常设机构是理事会

股东大会,常设机构是董事会

三、我国境内期货交易所(重点掌握)

(一)我国境内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是会员制期货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均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我国境内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管理

       在国际上,交易所会员往往有自然人会员与法人会员之分全权会员与专业会员之分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之分等。欧美国家会员以自然人为主。

1、境内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管理

       境内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

2、期货交易所对会员实行总数控制

       只有成为交易所的会员,才能取得场内交易席位,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非会员则须通过期货公司代理交易。

(三)权利与义务

(1)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的权利

①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③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④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⑤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⑥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①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②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

③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④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⑤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3)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的权利

①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②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③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④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4)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①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②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决定。

③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④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四)我国境内期货交易所概况

1、上海期货交易所(简称上期所

1998年8月,上海期货交易所由上海金属交易所、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和上海商品交易所合并组建而成,于1999年12月正式营运。

2、郑州商品交易所(简称郑商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是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成立于1990年10月12日。最初开展即期现货交易,之后开展现货远期交易,1993528日正式推出标准化期货合约实现由现货远期到期货的转变

3、大连商品交易所(简称大商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

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中金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金融期货交易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98日在上海成立,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

中国期货市场上市品种: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国期货市场上市品种

交易所

上市品种

上海期货交易所

铜、铝、锌、铅、镍、锡、黄金、白银、线材、螺纹钢板、热轧卷板、燃料油、石油沥青、天然橡胶期货

郑州商品交易所

优质强筋小麦、普通小麦、棉花、白糖、精对苯二甲酸(PTA)、油菜籽、菜籽油、菜籽粕、早籼稻、甲醇、玻璃、动力煤梗稻、晚籼稻、铁合金、棉纱、苹果期货,白糖期货期权

大连商品交易所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油、豆粕、玉米、玉米淀粉、棕榈油、鸡蛋、胶合板、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DPE)、聚氯乙烯(C)、聚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纤维板期货,豆粕期货期权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沪深300股指期货。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上证50股指期货、中证500股指期货

       我国衍生品除了可以在上述四家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外,还可以在经国务院及其衍生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场所交易。2015年2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了上证50ETF期权。

第二节 期货结算机构

【本节考点】

一、期货结算机构的性质与职能(重点掌握)

二、期货结算机构的形式(重点掌握)

三、国际期货结算制度(分级结算制度)(了解)

四、我国境内期货结算机构及结算制度(熟悉)

一、期货结算机构的性质与职能(重点掌握)

期货结算机构是负责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和结算风险控制的机构。

     其主要职能包括:担保交易履约、结算交易盈亏和控制市场风险。

(一)担保交易履约

      当期货交易成交之后,买卖双方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结算机构就承担起保证每笔交易按期履约的责任。交易双方并不发生直接关系,只和结算机构发生关系,结算机构成为所有合约卖方的买方和所有合约买方的卖方。

       如果交易者一方违约,结算机构将先代替其承担履约责任,由此可大大降低交易的信用风险。 

       也正是由于结算机构代替了原始对手,结算会员及其客户才可以随时对冲合约而不必征得原始对手的同意,使得期货交易的对冲平仓方式得以实施。

(二)结算交易盈亏

       结算交易盈亏是指每一交易日结束后,期货结算机构对会员的盈亏进行计算和资金划拨。

(三)控制市场风险

       当市场价格不利变动导致亏损使会员保证金不能达到规定水平时,结算机构会向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会员收到通知后必须在下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将保证金缴齐,否则结算机构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二、期货结算机构的形式(重点掌握)

(一)形势一:内部机构

       结算机构是某一交易所的内部机构,仅为该交易所提供结算服务

       这种形式使得结算机构直接受控于交易所,便于交易所掌握市场参与者的资金情况,可以根据交易者的资金和头寸情况及时控制市场风险。

       该种结算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是有限的。我国目前采取此种形式

(二)形式二:独立结算公司

       结算机构是独立的结算公司,可为一家或多家期货交易所提供结算服务。

       这种形式可保持交易和结算的相对独立性,有针对性地防止某些期货交易所在利益驱动下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

由于交易所和结算机构各为独立法人,所以需要付出一定的沟通和协调成本。

三、国际期货结算制度(分级结算制度)(了解)

  国际上,结算机构通常采用分级结算制度,即只有结算机构的会员才能直接得到结算机构提供的结算服务,非结算会员只能由结算会员提供结算服务。这种分级结算制度使期货结算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

(1)第一个层次是由结算机构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是交易所会员中资金雄厚、信誉良好的期货公司或金融机构;

(2)第二个层次是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或者结算会员与结算会员所代理客户之间的结算;

(3)第三个层次是非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所代理客户的结算。

       这种“金字塔”型的分级结算制度通过建立多层次的会员结构,逐级承担化解期货交易风险的作用,形成多层次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了结算机构整体的抗风险能力

因此,这种分级结算制度有利于建立期货市场风险防范的防火墙

      自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发生后,交易所为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结算服务,成为发展的新趋势。

四、我国境内期货结算机构及结算制度(熟悉)

(一)全员结算制度

(1)全员结算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均既是交易会员,也是结算会员,没有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之分。

(2)在全员结算制度下,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 。

(3)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组成。

(4)期货公司会员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可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

(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1)在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下,期货交易所将交易所会员区分为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 。

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是根据会员能否直接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来划分的

  • 结算会员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 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2)在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下,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采取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

(4)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按照业务范围,会员分为交易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四种类型。

会员分类

特征

交易会员

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它属于非结算会员。

交易结算会员

只能为其受托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全面结算会员

既可以为其受托客户,也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特别结算会员

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结算会员权限不同,交易所对其资本金、盈利状况、经营合法性等方面的要求不同。结算权限越大,相应的资信要求就越高

(5)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应当配套建立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会员通过缴纳结算担保金实行风险共担

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缴存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结算担保金由结算会员以自有资金向期货交易所缴纳,属于结算会员所有,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当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所有结算会员都有义务共同承担市场风险,确保市场能够正常运行。

结算担保金:基础结算担保金,变动结算担保金。

会员分类

特征

基础结算担保金

结算会员参与交易所结算交割业务必须缴纳的最低结算担保金数额;

变动结算担保金

结算会员结算担保金中超出基础结算担保金的部分,随结算会员业务量的变化而调整。

结算担保金应当以现金形式缴纳 。

第三节 期货中介与服务机构

【本节考点】

一、期货公司(重点掌握)

二、介绍经纪商(重点掌握)

三、期货市场服务机构(重点掌握)

一、期货公司(重点掌握)

(一)期货公司的界定

期货公司:指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佣金的中介组织

其主要职能包括:

(1)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

(2)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

(3)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

(4)为客户管理资产,实现财富管理等。

(二)期货公司的性质与特征

期货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期货公司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1)期货公司是依托从商品、资本、货币市场等衍生出来的市场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中介机构。

(2)期货公司具有独特的风险特征,客户的保证金风险往往成为期货公司的重要风险源。一旦出现保证金不足而客户无法履约时,期货公司必须以自有资金弥补保证金的不足,此时客户的风险就成为期货公司的风险。

(3)期货公司高度重视客户利益,面临双重代理关系,即公司股东与经理层的委托代理问题以及客户与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期货公司应在充分保障客户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争取为公司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三)期货公司的业务类型

(1)期货经纪业务含义

期货经纪业务是指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交易佣金的业务。分为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境外期货经纪业务 。

(2)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指基于客户委托,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风险管理顾问研究分析交易咨询等服务并获得合理报酬

(3)资产管理业务

①含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可以接受客户委托运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收益由客户享有,损失由客户承担。

期货公司可以依法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依法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

②投资范围:

  • 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 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范围,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匹配

③禁止行为:

  • 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 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 接受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 不得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 不得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利益;
  • 不得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 不得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风险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通过成立风险管理公司,为商业实体、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法人或组织、高净值自然人客户提供适当风险管理服务和产品的业务模式。

       包括基差交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做市业务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

(四)期货公司的功能与作用

功能:

(1)期货公司作为衔接场外期货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降低了期货市场的交易成本

(2)期货公司可以降低期货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3)期货公司可以高效率地实现转移风险的职能,并通过结算环节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4)期货公司可以通过专业服务实现资产管理的职能。

作用:

       随着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拓展,期货公司在衍生品市场开发、企业风险管理、客户资产管理、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

(五)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与相关要求

1、完善的期货公司治理结构

(1)期货公司独立性的要求。

       期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保持经营独立、管理独立和服务独立。

       经营独立是指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2)设定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期货公司之间出现重大事项时的通知义务

(3)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或监事)。

       期货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切实保障监事会和监事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期货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期货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董事会以外的职务,不得与本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4)设立首席风险官。(合法合规,风险管理)

       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首席风险官发现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可能发生风险的,应当立即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董事会报告。

       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2、建立有效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主要体现为:

(1)期货公司应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控制度,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动态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 ,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2)期货公司应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客户保证金全额存放在期货保证金账户和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内,并按照保证金存管监控的规定,及时向保证金存管监控中心报送真实的信息。

(3)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风险管理系统,规范、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

3、期货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

       期货公司对营业部、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的管理包括三个层次:

(1)期货公司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2)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业务的规定。

(3)期货公司对营业部实行“四统一”。

  • 统一结算
  • 统一风险管理
  • 统一资金调拨
  • 统一财务管理

二、介绍经纪商(重点掌握)

(一)介绍经纪商

       在我国,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就是介绍经纪商。

       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可以将客户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客户开展期货交易提供一定的服务,期货公司因此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的佣金。

       这种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就是券商IB

       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和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介绍业务的范围;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介绍业务对接规则;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违约责任;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012年10月,我国已取消了券商IB业务资格的行政审批,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实行依法备案。

(二)期货居间人

(1)期货居间人是指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接受期货公司委托进行居间介绍,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

(2)其主要职责是介绍客户,即凭借手中的客户资源和信息渠道优势为期货公司和投资者“牵线搭桥”。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公司获取酬金的权利。

(3)居间人从事居间介绍业务时,应当客观、准确地宣传期货市场,不得向客户夸大收益宣传、降低风险告知、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等。

       居间人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签交易账单,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不能从事投资咨询和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不是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而且,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三、期货市场服务机构(重点掌握)

(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简称存管银行)属于期货服务机构,是由交易所指定、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经交易所同意成为存管银行后,存管银行须与交易所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交易所有权对存管银行期货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设立是国内期货市场保证金封闭运行的必要环节,也是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重要组织机构。

(二)交割仓库

1、交割仓库是期货品种进入实物交割环节提供交割服务和生成标准仓单必经的期货服务机构。

在我国,交割仓库是指由期货交易所指定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交割地点。期货交易的交割,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期货交易所不得限制实物交割总量,并应当与交割仓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保障交割环节的有序运行,成为期货交易所的指定交割仓库,需要进行申请和审批。交割仓库享有一定的权利,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2、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商品出库。指定交割仓库应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3、交割仓库不得有下列行为:出具虚假仓单;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泄露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期货交易;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期货信息资讯机构

       期货信息资讯机构主要提供期货行情软件、交易系统及相关信息资讯服务,是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时不可或缺的环节,也是网上交易的重要工具,其系统的稳定性、价格传输的速度对于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四节  期货投资者

【本节考点】

一、个人投资者(熟悉)

二、机构投资者(掌握)

一、个人投资者(熟悉)

个人投资者在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编码前,需先由期货公司会员对投资者的基础知识、财务状况、期货投资经历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具体条件如下:

(1)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

(3)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含)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3年内具有10笔以上(含)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4)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

(5)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指南》,期货公司应严格执行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向客户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对客户的适当性进行评估,并对客户实施交易权限分级管理。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股票期权交易。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满足资金、交易经历、风险承受能力、诚信状况等条件。具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货公司的上一交易日日终的证券市值与资金可用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6个月以上,并具备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3)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4)具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5)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6)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7)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在风险管理子公司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或产品时,其可以选择的自然人客户也要符合条件,即可投资资产高于100万元的高净值自然人客户

二、机构投资者(掌握)

(一)机构投资者

      其范围涵盖生产者、加工贸易商(对于商品期货而言)以及金融机构、养老基金、对冲基金、投资基金(对于金融期货而言)等多种类型

(二)划分类型

1、特殊单位客户一般单位客户

       在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上,将机构投资者区分为特殊单位客户和一般单位客户。

【特殊单位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单位客户,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客户;一般单位客户系指特殊单位客户以外的机构投资者。

【一般单位客户】在金融市场开立交易编码前,也需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由期货公司会员对一般单位客户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诚信状况和相关制度等进行综合评估。

2、专业机构投资者和普通机构投资者

专业机构投资者包括:

  • 一是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二是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 三是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普通机构投资者:指专业机构投资者以外的机构客户。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要依据《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指南》对其适当性进行综合评估,符合要求的普通机构投资者可以开立交易编码。

3、对冲基金和商品投资基金

(1)对冲基金

       对冲基金,又称避险基金,是指“风险对冲过的基金”。最初,对冲基金的运作宗旨是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和对相关联的不同股票进行买空卖空以及风险对冲的操作,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和化解证券投资风险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对冲基金已转变为一种充分利用各种金融衍生品的杠杆效应,承担较高风险、追求较高收益的投资模式。

       对冲基金通常是不受监管的组合投资,其出资人一般在100人以下,而且对投资者有很高的资金实力要求。

       对冲基金的组合基金是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多个对冲基金,通过对对冲基金的组合投资,而不是投资于股票、债券以实现分散风险的目的。

(2)商品投资基金

       商品投资基金是指广大投资者将资金集中起来,委托给专业的投资机构,并通过商品交易顾问(CTA)进行期货和期权交易,投资者承担风险并享受投资收益的一种集合投资方式。 

商品基金经理(CPO)CPO是基金的主要管理人,是基金的设计者和运作的决策者,负责选择基金的发行方式,选择基金主要成员,决定基金投资方向等 。

②商品交易顾问(CTA)。CTA是可以向他人提供买卖期货、期权合约指导或建议,或以客户名义进行操作的自然人或法人。

CTA受聘于CPO,对商品投资基金进行具体的交易操作、决定投资期货的策略。CTA不能接受客户资金,客户资金必须以期货佣金商的名义存入客户账户。

③交易经理(TM)。交易经理受聘于CPO,主要负责帮助CPO挑选CTA,监视CTA的交易活动,控制风险,以及在CTA之间分配基金。

④期货佣金商(FCM)。为CTA提供进入各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途径。FCM负责执行CTA发出的交易指令,管理期货头寸的保证金。

⑤托管人。商业银行等。

4、商品投资基金和对冲基金的区别

(1)商品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比对冲基金小得多,它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在交易所交易的期货和期权,因而其业绩表现与股票和债券市场的相关度更低;

(2)在组织形式上,商品投资基金运作比对冲基金规范,透明度更高,风险相对较小。 

商品投资基金和对冲基金通常被称为另类投资工具或其他投资工具。在我国境内,期货市场建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五位一体”的期货监管协调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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