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十二章 会计与审计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会计与审计法律制度
学时:2小时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的概念
会计是以货币计量作为统一尺度,根据凭证,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各企业、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开支,全面、系统、真实、准确地进行记录、计算、分析、检查和监督的一种活动。
 
二、会计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和原则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所有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及设在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适用此规则。
会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会计活动,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活动的基本要求。
1、合法性原则;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3、统一性原则,指会计制度的统一性。
 
三、会计核算的概念、内容和程序
会计核算,是指通过会计形式,根据财政、财务制度,对资金和物资的收支进行审核和计算的全部活动。基本内容包括: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支;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券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并应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四、会计监督的概念
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通过会计手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
 
五、会计监督的主体、对象及内容
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内容: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2、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对于违法收支不予受理。
4、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报告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六、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置
各单位可以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会计机构内部必须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节 审计法律制度
一、审计的概念、特征
审计是独立于被审计的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评价的一种监督活动。审计与有以下特征:
1、审计既是经济监督的一种方式,又是经济监督的一种方法。
2、审计必须由会计人员以外的第三者进行。
3、审计监督是间接的,必须通过对会计活动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审查进行。
4、审计的目的在于严肃财政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
 
二、审计法的概念
审计法是指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审计关系,就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运用正确的方法,在对被审计单位的预算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其记录,进行审核、评价等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一种经济监督关系。
 
三、审计监督的概念
审计监督制度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的一种制度。
 
四、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1、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审计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具有宪法赋予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2、审计监督的对象
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经济监督。
3、审计程序
a、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b、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
c、提出审计报告。
d、做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做出审计决定。
 
五、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基本介绍
1、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由部门或内部相对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核和评价,查明其真实性、正确性和有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专职经济监督活动。
我国的审计机构,主要包括部门审计机构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2、社会审计
社会审计是指社会审计组织依法独立承办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的审计监督活动。
社会审计组织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或条例的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审计人员主要由注册会计师组成。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会计、审计人员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
1、会计人员违反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2、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机关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会计人员违法会计监督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除了会计人员、审计人员之外的单位和人员违反《会计法》、《审计法》的责任
其他人员的法律责任,主要指除了会计人员、审计人员之外的人员和单位,违反《会计法》、《审计法》的责任。
1、单位领导人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的责任;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
2、单位领导人对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责任。
3、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
4、其他人员对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责任。
5、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挠检查的,应当承担责任。
6、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财产的责任。
7、对审计人员报复陷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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