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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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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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爲,不得定罪處刑。

一切權力受到罪刑法定,無論是司法權、立法權還是行政權。

罪刑法定有形式側面与实质側面兩方面的内容。

1.形式侧面
1.1制定法原则(成文的罪刑法定):规定犯罪及刑法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
(同时我国不承认判例法,判例不应作为刑法的渊源)
(行政法规和习惯法不能规定犯罪构成,但可以对构成要件进行i填补)

1.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事前的罪刑法定)。刑法不能溯及既往,否则就会侵犯公民的合理预期。但是对行为人有利的事后法可以溯及既往,这符合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国家刑罚权的精神。

1.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类推解释不是适用规则,而是创造规则,是立法行为,而非司法活动。
但是从限制刑罚权的精神出发,对于行为人有利的类推解释规则是允许的。

原则都由例外,因此考试中,只要说对了原则,即使没有提及例外,选项也正确。但是太过绝对,也是错误。
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了但书条款,某选项只说了前款,不提及后款的但书,一般是错误的。

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却允许扩张解释。
扩张解释是将刑法规范可能蕴含的最大含义揭示出来,是在一定限度内的解释极限化;类推解释是将刑法规范本身没有包含的内容解释进去,是解释的过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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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禁止绝对的不定期邢与绝对的不定邢(确定的罪刑法定)
绝对的不定期邢是法官定罪,监狱量刑;绝对的不定邢是立法者规定犯罪论,但不规定刑法论。

2.实质侧面

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其实是要求刑法本身应是“善法”。否则,单纯符合罪刑法定形式侧面要求的刑法也可能成为压迫民众的工具,而无法对国家刑罚权进行限制。所以罪刑法定既是司法原则又是立法原则,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主要是对立法权的约束。
2.1明确性原则:刑法关于犯罪和刑法的规定应当尽量明确,否则就无法实现法律的指引功能,让公民形成对未来的合理预期。
当然,刑法的明确性是相对的,不可能做到决定的明确。
(简单罪状-只规定罪名,不对罪名做任何解释)在我国是符合罪刑法定的。(例如故意杀人罪、伪造货币罪)
2.2合理性原则:刑法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刑法是设计应当符合重罪重刑,轻罪轻邢、无罪不邢这个基本的公平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本身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合理延申。
(3)人道性原则: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法,惩罚人不是将其看作畜生,而是依然要尊重犯罪人作为人的存在。酷刑由于完全无视人的尊严,也属禁止之列。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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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刑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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