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一星期以前,承租人齐某与出租人康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是由出租人康某制定的,合同还特别约定:齐某若提前退租,必须支付千倍租金作为违约金。那么,房屋租赁合同中“天价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在房屋租赁合同领域中,不存在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因此租赁双方支付违约金通常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的规定,租赁双方金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法律对违约金数额的约定并没有限制性规定,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情况,该约定是有效的。
但是,毕竟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约定的,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都无法准确预知将来出现违约带来损失的实际数额,因此违约金的约定可能远远高于将来的实际损失,也可能远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如果实际损失与违约金数额偏差过于悬殊,则严格依照违约金行事容易导致赔偿结果不公平。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不满违约金数额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适当调整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