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刚毕业没几年,准备自主创业开公司,为了方便见客户,黄某用贷款的买了一辆车,为了节省开支,黄某和几个朋友商量,准备用李某的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请问黄某的此种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律师解答: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是指通过购买,租,借等方式将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据为已用的行为。这种行为,干扰了国家对机动车的登记管理制度,而且会损害国家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第三者任强制保险制度。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4项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3,4款的规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改机动车,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