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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我堂姐李某借了6万元,并约定借期为1年。当时,李某要我出具一张欠条。在十个月之后,我做生意赚了一笔钱,所以就提前把钱还给了李某。因为我们之间是亲戚关系,就没有把我出具的那张欠条要回来。可是在两个月之后,李某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归还借款。如果我在庭审中向法官说明我已经归还了借款,那么我是否还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解答
您是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如果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也规定,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据此可知,在民事诉讼中,不仅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时要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在反驳或者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时也要提供证据,否则,是不会被法院认可的。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虽然您已经将借款归还给李某,但是,您如果要在法庭上提供出该事实来抗辩李某的诉讼请求,您就必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