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帮助别人看管自行车,结果被偷,应该找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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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领居赵某骑摩托车放在我家门口,让我帮忙看管,我当时答应了他,过后就忘记了帮忙看管摩托车的事情。过后才发现赵某的摩托车被偷走了。赵某知道自己的车被偷了之后要求我赔偿,那么赵某的损失是否要我来承担?
解答:您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对于无偿保管合同导致他人损失,《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同时,该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妥善保管物品是保管人的义务。在保管期间内,即便是无偿合同,如果保管物的损失是因为保管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那么其也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此,虽然您是帮助赵某无偿看管摩托车,但是,由于您在履行看管义务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忘记了王某让您看管摩托车一事,才导致摩托车丢失。因而,您是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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