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造价咨询】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的区别

        在现代化的政府运作中,服务采购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但你知道吗?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虽同为政府服务采购的两种方式,在服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服务原则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但也有共同之处,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的范畴,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按照服务类项目开展采购;他们都属于服务类别,将货物和工程排除在外,都根据目录来进行管理,对未纳入目录的不得予以实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理解并正确使用这两种方式,对于提高政府服务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对比《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首先,两者的购买主体不同, 政府采购服务的购买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而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不包含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其二,两者承接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服务的供应商多为营利性组织,且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所要求的基本条件。供应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要获取利益或利润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承接主体多为非营利性企业、组织或个人,承接的目标是为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其三,两者购买内容不同,政府采购服务既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又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条)。现行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并没有把“公共服务”纳入服务类采购品目,所以政府采购服务更多是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服务项目进行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九条)。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为购买服务的内容进行设定。

        最后,两者的服务原则不同,政府采购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中所遵循的是基本原则。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更强调项目的预算、绩效和以事定费原则。

评论
添加红包

请填写红包祝福语或标题

红包个数最小为10个

红包金额最低5元

当前余额3.43前往充值 >
需支付:10.00
成就一亿技术人!
领取后你会自动成为博主和红包主的粉丝 规则
hope_wisdom
发出的红包
实付
使用余额支付
点击重新获取
扫码支付
钱包余额 0

抵扣说明:

1.余额是钱包充值的虚拟货币,按照1:1的比例进行支付金额的抵扣。
2.余额无法直接购买下载,可以购买VIP、付费专栏及课程。

余额充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