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才能认定加班
加班,即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时间。一般认定为加班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用人单位的安排;2.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3.从事的是与劳动者工作相关的事务。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通常是第1点,如果用人单位建立了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想要获得加班费就得证明其已申请加班并且获得用人单位的批准,否则即使能证明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也不会认定加班;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审批制度,劳动者可以证明第2、3点的话,很有可能会认定为加班。
加班费由劳动者负责举证,需要举证加班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常见证据包括打卡记录、日报、加班通知、工作邮件和记录等,而公司通常针对公司安排加班这一点做答辩,即认为公司有审批制度,员工未经审批而加班,属于自愿加班。
二、加班费的计算
加班费分3类计算系数:
- 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150%计加班费;
- 休息日加班按200%计加班费,一般为周六日,存在调休的话以调后的日期为休息日;
- 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00%计加班费,法定节假日为带薪休假,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计算工资,如果加班的话,即在当月正常工资之外,额外获得300%的加班费。(与年假不同,未休年假虽然名义上是300%的补偿,但扣去正常工资,只能补200%)。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一般包括固定工资、补贴、固定绩效,不包括提成和浮动的绩效,具体的范围全国略有差异,以深圳为例,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及福利费。
1.每周休1天的加班费怎么算?
如果合同已经明确注明每周休1天,通常认为约定的月薪已包括加班费,即不再对这1天休息日支付加班费,但对于其他时间的加班费,仍可主张,每日工资标准=正常月工资/(21.75+(26-21.75)*200%)。
2.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不按每天8小时算工时,而是以每周、月、季等计算工时,对于综合工时制,不计算休息日加班费,但对于超出每周40小时工时之后的时间,仍可按延长劳动时间(即150%)计算加班费,法定节假日的3倍工资也可主张。
3.不定时工作制
无法主张加班费,需注意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并非合同约定即可,而是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三、加班费的仲裁时效
加班费是工资的一部分,在职期间无时效限制,即从入职开始的都可以主张,离职后整体计算1年的时效。但企业只负有保留2年内考勤的义务,超出期限的劳动者通常很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