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征到行动---意向性的自然主义进路(续五)

【有朋友反馈说,吴老师的这部书不太容易读!的确如此,这部书是应该写给少部分人看的......】

第二节 福多的个体主义

当代心智哲学家普遍承认心理状态具有心理内容这一事实,但是心理内容所涉及到的关系性质却颇多争议。这个争议的实质就是心理状态与外在环境的关系是怎样的。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心理状态与外部环境关系不大,外部世界的存在和变化对于心理状态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另一种看法认为,外部环境决定心理状态的内容。由此涉及到几个紧密相关的概念:外在论(externalism)与内在论(internalism)、宽内容(wide content)和窄内容(narrow content)、个体主义(individualism)等等。一般认为,由意向状态持有者头脑中的状态和性质所决定的内容称为窄内容;和意向状态持有者所处环境相关的内容称为宽内容。与之相对应,在心理状态关系性质问题上持窄内容的观点称为内在论(也叫个体主义);持宽内容的观点称为外在论。福多基本上是赞成窄内容和内在论的,坚持个体主义。但是这些概念的涵义在他那里并不与一般的意义相同,因而需要加以阐发和解释。

    福多对个体主义的论证集中在《心理语义学》第二章和《窄内容的模态论证》(1991)一文中。福多的个体主义是以心身随附性原则为基础的,它包含以下几个主要观点:(1)区分方法论的个体主义与方法论的唯我论,强调关系性质不能解释因果效力。(2)认为因果效力是偶然的,非概念的。(3)个体主义蕴含窄内容的要求,但它并不与外在论矛盾。(4)窄内容是将语境与宽内容或真值条件相对应的函项。福多的个体主义所要达到的目的是调和常识和科学。下面逐一阐述。

心身随附性原则是福多个体主义的基础。在心智哲学中,福多坚持物理主义,主张意向实在论。但是,他又不赞同还原主义,他的物理主义是认同心身随附性原则的。心身随附性原则认为,心理状态是随附于物理状态的,身体物理状态之间的区别是心理状态区别的必要条件,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福多给随附性下定义为:“粗略地说,类型X的状态随附于状态Y,当且仅当在X状态和相应的Y状态之间没有不同。因此,有机体的心理状态随附于它们的脑状态,当且仅当它们的脑状态不相同时心智也不同。”[2]也就是说,当两个人在身体物理方面一样时,心理状态之间也是相同的。身体物理状态和过程相一致保证了心理状态和过程的一致。福多认为心身随附性原则是我们具有的对心身因果作用问题的最好解释。以此为基础,福多阐发了他的关于心智的个体主义的主张。


一、区分个体主义和方法论的唯我论

福多对个体主义的论证是从心理学解释角度进行的。这种对心理学的考察不同于他所主张的另一种方法:方法论的唯我论。作为意向实在论者,福多既坚持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又主张方法论的唯我论,但他认为对两者加以区分是重要的。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是心理状态按照因果效力而分类的学说,方法论的唯我论是心理状态的分类与它们的语义评价无关的一种学说。心理状态的语义学评价依赖于某种关系属性(也就是依赖于状态如何与世界相符合)[3]。因此,我们可以粗略地说唯我论的个体化是非关系的。唯我论不像个体主义一样,因为它不能从科学目标和事件的一般性考虑而得到论证。实际上,方法论的唯我论是有关心智的经验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心理过程是计算的,因而是句法的。这种形式上的操作不需要参考真理、指称和意义这样的语义性质,只要按照对象的形状在它们的领域中运用就行了,因而是经验上的论证,对这种理论的辩护不能在先天的或形而上学的基础上进行,它的真仅仅依赖于心智如何运作的事实。福多说:“心智的计算理论要求,两个思想,只有当它们能够用形式上不同的表征的关系标志时,它们才可能是有差别的。更一般的说,确定主体和关系,并且只有当构成心理状态的对象的表征在形式上不同时,这些心理状态才能是(类型)不同的。”[4]接受这种心智的计算理论,就使我们“把方法论的唯我论当作认知心理学的研究策略”。与方法论的唯我论不同,方法论的个体主义论证是形而上学的。

福多认为个体主义在科学中是完全普遍的方法论原则。这个原则可以从科学家的因果解释目标中推论出来,因而是所有科学都必须遵从的原则。科学的目的就是要对事物或现象做出因果解释,也就是对事物的因果关系加以概括。而因果概括(causal generalization)是根据所要解释的事物的因果性质把所要解释的事物归纳在一起的。因此,科学地对事物进行分类就是根据事物的因果性质或因果效力进行分类。他说:“从事科学研究所需要的是一种分类机制,这种分类机制对具有不同因果性质的事物进行区分,而将具有相同因果性质的事物归为一类。”[5]对于心理学的分类也是如此,应该依据心理状态的因果性质或因果效力进行分类。正因为如此,福多对因果效力的考察是他论证个体主义的主要工作。

个体主义认为心智的语义学意义是为心理反映的内在性质(窄内容)所决定的。但是心理状态的关系性质(宽内容)能不能对心理状态的因果效力产生影响呢?这正是福多所要论证的问题。

为了论证这个问题,福多假设这样定义如下两个谓词“t时刻的H-粒子”和“t时刻的T-粒子”:x是t时刻的H-粒子,当且仅当x是t时刻的粒子并且我的某一硬币正面朝上;x是t时刻的T-粒子,当且仅当x是t时刻的粒子并且我的某一硬币反面朝上。显然,只要反转我的硬币,我可以把宇宙中所有的H-粒子变成T-粒子。这里的问题是,粒子成为H-粒子和成为T粒子与它的因果效力有关系吗?福多认为,尽管H(T)粒子是精确定义的,但是任何试图把它们纳入到因果解释性的概念构建的粒子物理学必定是荒唐的。原因在于“粒子物理学,同其它科学一样,任务在于因果解释,而某个东西是否是H-粒子或T-粒子与它的因果效力是无关的”[6]。也就是说,对于科学解释的目的而言,“t时刻的H-粒子”与“t时刻的T-粒子”所表述的性质是无关的。

外在的关系与事物的因果效力无关,事物虽然与外部世界存在不同的关系,但它们的因果效力可以是一样的。对于心理状态也是如此,具有不同关系的心理状态可以具有相同的因果效力。在孪生地球实验中,地球人的水的思想和一个孪生人的“水”的思想确实具有不同的关系性质,具有不同的宽内容,但是他们的因果效力是同样的。为什么呢?

福多提醒我们,在考察因果效力时要注意跨语境(across contexts)这一要求。福多认为,我们对因果效力的判断必须是跨语境的,我们必须跨语境地看两种状态是否具有相同的因果效力,而不是在语境之内(within contexts)考察。这就是他提出的对因果效力同一性的跨语境试验,这一试验要求心理状态因果效力的同一性是反事实支持的。他把孪生地球实验继续扩展进行论证。按普特南提出的实验,同一心理状态由于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不同而具有不同因果效力。我在地球上说“给我水”,我得到的是H2O,孪生我在孪生地球上说“给我水”,他得到的是XYZ。但是福多指出,我们对因果效力的考察要在跨语境中进行,而不能在语境之内。如果在所有可能的语境中,两种性质的因果效力没有区别,那么它们的因果效力就是同一的。比如,我们跨语境考察孪生我和我的关于水的思想,两者的因果效力就完全没有区别了:我在地球上说“给我水”,我得到的是H2O,我在孪生地球上说“给我水”,我得到的是XYZ;同样的,孪生我在地球上说“给我水”,他得到的也是H2O,孪生我在孪生地球上说“给我水”他得到的也是XYZ。因此,按照心理状态的因果效力为根据对心理状态进行分类,把具有不同因果效力的心理状态相区分,而把具有相同因果效力的心理状态相等同,我们就可以看出,我的水思想与孪生我水的思想是同一类型的思想。由此可以推出,心理状态类型的划分与环境、因而与宽内容没有关系,它主要是由窄内容决定的,是个体主义的。

二、因果效力的特征

从前面的论证我们可以看出,关系性质不决定因果效力。福多主张的个体主义认为,只有当心理状态的两种关系性质引起不同的行为时,这两种关系性质对于相应行为才具有因果效力。但是,当我们注意意向描述时问题就出现了。虽然根据跨语境试验,我的水的思想与孪生我的水的思想具有相同的因果效力,但是我的愿望和孪生我的愿望并不一定得到满足。我在孪生地球上说“给我水”,我得到的是XYZ,而我真正想要的是H2O;同样地,孪生我在地球上说“给我水”时,他所要的是XYZ,而他得到的是H2O。因此,我们都没能得到想要的,我们的愿望都没有得到满足。也就是说,不管说话的语境是什么,我们的话语是一个水的请求,孪生我的话语是一个孪生水的请求。因此,我们的行为在这些意向描述中保持相关的区别,即使按照跨语境测验来看也是如此。因此,个体主义的问题是:由于孪生我对之负责的行为与我对之负责的行为之间意向属性的差别,孪生我的心理状态和我的心理状态属于不同的自然种类,它们具有不同的因果效力吗?这个问题看来确实是个体主义面临的一个巨大困难。

面对这一问题,福多在《窄内容的模态论证》中指出,个体主义要求因果效力是偶然的,非概念的。福多论证道,要具有因果效力,不同的性质和不同的结果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偶然的、非概念的。也就是说,心理学解释的解释项与被解释项的关系不能是概念的,由定义得来的。他说:“在我们寻找使得因果性质的不同成为因果效力的不同的有用条件时,我们可以将自己限制在这样的事例上,即在这些事例中性质上的不同是否构成效力上的不同是偶然的。”[7]这一条件是,一种性质具有因果效力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但恰恰是这一条件是宽内容所不能满足的。福多还是用他在《心理语义学》中定义“H-粒子”和“T-粒子”的思想实验来论证。根据定义,是H-粒子还是T-粒子与我手中硬币的正反面朝向有关,但是硬币正反面的朝向与粒子成为H-粒子和T-粒子没有因果效力。[8]因为是什么样的粒子是根据定义而得到的,这样的关系是一种概念关系。同样,对于水的思想也是如此,与水相联系或与孪生水相联系的历史对于相应的思想并不具有因果效力,因为当我们以恰当的方式与水相联系时,我们关于水的思想就是概念的。福多进而指出,具有关于水的思想或具有关于孪生地球水的思想在宽内容上的不同,对于这些思想者由此而来的与水或与孪生地球水相关行为的意向性质的区别也不具有因果效力。因为,具有关于水的思想而做出与水相关的行为,这在概念上是必然的。但是,水的思想与孪生水的思想具有相同的因果效力,只是它们与行为的意向性质相联系时是在具体的因果历史中来说明的。福多明确地指出:“只有当原因上的不同不是概念地与相应的结果上的不同相联系时,原因上的不同才被看作是因果效力上的不同。这确实是问题的核心所在。”[9]我的关于水的思想虽然是我有关水的行为的原因,我对水发生某种行动。比如喝水是关于H2O的行动,但我关于水的思想与我有关水的行动在概念上是必然的,也就是说我关于水的思想如果引起行动,这种行动必然是关于H2O的。同样,对于孪生我关于水的思想和关于水的行动也是必然的,它必然是关于XYZ的。

水的思想与孪生水的思想都具有因果效力,这实际上是没有争论的。因为,我的思想引起我的行为,孪生我的思想引起他们的行为。这些都是显然的事实:在因果关系上,我关于水的思想引起我取得水的行动,孪生我关于水的思想引起他取得孪生水的行动,等等。个体主义现在的问题是,水的思想与孪生水的思想不同是否是因果效力上的不同?反个体主义者会说“是的,它是。由于在水的思想与孪生水的思想引起的行为之间意向的不同。”个体主义者会说“不,它不是。水的思想与孪生水的思想是相同的因果效力,只是他们在具有不同因果历史的人身上的例示罢了。”

请想一想在你的历史中具有水这一性质(不管以什么方式与水相联的性质),它是我所具有的而孪生我不具有的性质。这样联结与不是这样联结之间的区别是引起我思想的宽内容与孪生我思想的宽内容之间的某种区别的原因,即我具有水的思想而他具有孪生水的思想。我们想知道的是:我们历史之间的这种不同,我与孪生人思想内容之间的不同可以看作不同的因果效力吗?答案是:“不,由于它在概念上是必然的,如果你以正确方式联结着水,那么你具有水的思想(而不是孪生水的思想),这也是概念上必然的,如果你以正确的方式联结着孪生水,那么你具有孪生水的思想(而不是水的思想)。”具有水的思想只是具有以正确的方式与水相联的思想,而具有孪生水的思想只是以正确的方式具有与孪生水相联的思想。因此,由于这种历史的不同对我具有水的思想而不是孪生水的思想是必然的概念上为真的,它们不是因果效力。

现在的问题是,在我们思考一下具有水的思想与具有孪生水的思想之间的差别,水的思想引起了水的行为(挖水等),孪生水的思想引起了孪生水的行为(挖孪生水等)。我们想知道的是:具有水的思想与具有孪生水的思想之间的差别算作一个因果效力(由于这一事实,即在思想者行为的意向属性中的不同起作用)吗?同样答案是:“不,具有水的思想(而不是孪生水的思想)的人产生水的行为(而不是产生孪生水的行为),这是概念上必然的,有关水的行为(而不是孪生水的行为)是由水的思想引起的行为(而不是由孪生水引起的)。因此,虽然水的思想是引起水的行为的原因,孪生水的思想不能够引起水的行为,这一点是真的,但是也不能得出水的思想具有因果效力而孪生水的思想不具有因果效力。相反,是水的思想者与是孪生水的思想者是相同的因果效力,只是在具有不同因果历史的人身上的例示而已。


三、个体主义与外在论

心理学解释的个体主义要求我们对内容的分类是窄的,福多表明:

孪生地球人的水的思想与地球人水的思想不是不同的因果效力。因此,从心理学家的目的出发,它们是相同的意向状态,但除非它们具有相同的意向内容,它们不可能是相同的意向状态。只有当意向状态的分类是窄的时,它们才能具有相同的意向内容。[10]

个体主义这种窄内容的要求是否与语义外在论相抵触呢?福多认为并不是这样的,窄内容并非与外在论相矛盾。命题态度的内容固然是由关系得到规定的,但它们具有与科学心理学相适合的窄内容。他认为赞同心理学解释的个体主义并不会影响语义学中“外在论”的地位。因为外在论是一种关于意向状态和内容的看法,个体主义是对意向状态的内容所做的解释,两者相关但又不同。对心理现象的解释应该遵循随附性原则,必须诉诸于各种自然科学的解释;而对心理现象内容的理解是对心理内容的语义的理解,这就涉及到心理表征的真值、指称和意义这样的语义性质,而这是说明心理表征与外在世界关系的。因而对心理内容的理解就是关系的、外在的。也就是说,福多认为我们的信念、愿望等心理状态与外部世界是相关的,是一种关系性质,在语义上是可以评价的;但是这种关系性质和语义性质并不能解释我们的行为,对行为的解释是一种心理学解释,是要对因果效力进行解释的,而这必然要诉诸因果关系的内在性质,诉诸窄内容。由此看来,福多认为心理状态的内容是关系的,而对行为因果效力的解释是非关系的。这样理解福多在心理学解释中赞成个体主义,而在表征内容上赞同外在论观点也就是顺其自然的事了。福多认为,外在论是独立于个体主义的,但二者并不是矛盾的。一个人完全可以是语义学上的外在论者而同时坚持心理学解释上的个体主义。因为不管宽内容的解释地位是什么,不管宽内容是否具有心理解释的因果效力,“孪生我的水的思想内容不同于我的水的思想内容,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或者说‘水’在我的嘴中和在它的嘴中意味不同的东西;或者说,这些语义差别来自我们各自头脑/世界关系的不同。”[11]

由此观之,福多并不是严格的内在论者,他认为表征的外在论与方法上的个体主义是兼容的,表征内容的常识看法与科学心理学所要求的个体主义并没有逻辑矛盾。


四、对窄内容的重新规定

要理解福多将心理学解释上的个体主义和表征内容上的外在论这似乎是矛盾的看法调和起来,就有必要对他的窄内容的特定涵义做出解释。

福多是通过诉诸窄内容的重新规定,通过语境使它们协调的。福多指出,普特南、柏芝等人主张外在论,认为内容不决定外延,“意义不在头脑中”,这就将宽内容和窄内容截然分开了。他说: 

即使生物体生理学上的同一性确保了它们的心理状态的同一性,心理状态的同一性确保了内容的同一性,心理状态的内容同一性却不能确保他们的外延同一性:我的思想与孪生我的思想具有不同的真值条件。……因此,我们就有了传统的——普特南式的——关于孪生人的疑问:如果心理状态随附于生理状态之上,那么思想在本质上就不具有真值条件;同一个思想的两个个例可以有不同的真值条件,因而具有不同的真值。如果思想存在于头脑之中,那么内容就不决定外延。[12] 

为什么有这种问题呢?福多认为这是受传统的指称理论思维方式影响的结果。传统的指称理论认为,内涵决定外延,外延相同蕴含内容的同一。内容的不同引起外延的不同,内容相同的表征外延也相同,外延是随附于内容的。尽管弗雷格指出内涵的不同可以具有相同外延,晨星和暮星的意义是不同的,但指称同样的一颗星。但是,还是很多人坚持内涵决定外延的指称理论,认为外延一致内容也相同。福多明确指出这是不对的:“从外延不同到内容不同的推论曾经几乎是命题态度归与的全部关键所在。不过,这是很脆弱的芦苇,现在已经断了,孪生地球之所以是一个问题,是因为它打破了外延同一性与内容同一性之间的联系。”[13]福多个体主义认为,传统的指称理论将宽内容和窄内容对立起来了。其实,窄内容并不是完全与宽内容相互独立的,它们具有联系。在这种联系中,语境起了重要的作用,它使宽内容和窄内容可以共存,宽内容是由语境和窄内容决定的。表征的窄内容是一种将语境与宽内容或真值条件相对应的函项。比如,我和孪生我“水”的窄内容是一样的,只是由于语境不同,我的“水”是指H2O,而孪生我的“水”是指XYZ,如果我处于孪生地球上,我的水就是指XYZ,而孪生我处于地球上,它的“水”就是指H2O,因而“水”的窄内容是在我的语境中指向H2O,而在孪生我语境中指向XYZ的函项。“因此,我们现在就有了心理内容的外延同一性标准:两个内容是同一的仅当它们在思想与语境和真值条件之间引起了相同的对应。具体的说,你的思想与我的思想是内容同一的,仅当在每种语境中你的思想具有真值T,我的思想也具有真值T。反过来也是如此。”[14]两个内容同一的心理状态在每一个特定的语境中都具有相同的真值条件,而在不同的语境中可以具有不同的真值条件。因此,如果两个心理状态具有相同的将语境与真值条件相对应的函项,这两个心理状态就是同一的。

必须注意的是,福多对窄内容规定的抽象性。他说:“窄内容是完全不可表达的,因为它只是一种潜在的内容。”[15]窄内容一旦表达出来就成为固定的(anchored)了。也就是说窄内容总是要在一定的语境中才能表达,但是一旦它在语境中得以表达就不是窄内容了,它就与语境融为一块,固定在特定的语境中了,就成了在语义学上可以评价的现实的内容。比如,我和孪生我具有“水”的相同的窄内容,这种内容是在头脑中的、不可表达的东西。但是,当我们在不同的语境中谈论时,它就具有H2O和XYZ这样确定的内容了。这样,只有在语境中才能加以表达的窄内容似乎是没有内容的,但它仍然是一种意向性的说明。福多明确说道:“这里所出现的,在某种意义上是窄内容的‘无内容’说明,但它仍然完全是一种意向主义者的说明。根据这种观点,窄内容在本质上是从语境到真值条件的函项;从语境到真值条件的不同函项事实上就是不同的窄内容。”[16]

正是由于福多对窄内容的上述规定,宽内容不仅由窄内容决定而且受语境的制约,它是表征的窄内容在特定的语境中确定的东西。当窄内容和语境确定时,我们就有了宽内容。这样福多就将语义外在论与心理学解释的个体主义很好地调和起来了。


五、小结

福多对个体主义不遗余力的论证,其目的是调和科学与常识。这是福多科学意向实在论的自然延伸。在意向实在论中,福多既要论证日常心理学的科学性,又要强调心理物理主义。在意向内容的关系中的个体主义也贯彻了这一精神。

福多把普特南和柏芝等人的意向内容外在论的观点看作是常识的看法,科学的心理学要求对心理状态进行非关系的分类。这两者都有缺点。福多认为,当今认知科学中的图景是:柏芝和普特南提出的设想表明,个体化态度的日常方法违背了随附性;相反,心理学家非关系地(狭窄地)个体化态度,因而保留了随附性但牺牲了内容的个体化(非关系的/狭窄的)的思想了。福多的个体主义就是要克服两者的缺陷,把两者调和起来。他指出,关系性质不能决定因果效力,心理状态度语义性质与心理学解释的因果关系是不同的。这也就表明了心理学的常识看法与科学的看法是不相同的,两者不能相互取代。同时,他又证明个体主义要求窄内容,但又不与语义学的外在论相矛盾;表征内容的外在论看法与心理学上的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是相容的。这就说明常识的看法与科学心理学所要求的个体主义是一致的。那么,在坚持语义外在论的基础上,个体主义又是如何处理心理状态与外在环境的关系的呢?这就是意向内容的自然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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