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新建铁路专用线项目,由于专用线为实现其功能需要与铁路正线接轨,接轨将不可避免占用路局铁路用地,这块用地一般如何解决?
1.铁路用地能否租用?
2.如何租用铁路用地?其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处于哪个环节?
3.在立项阶段,因尚未签订铁路用地租用合同,如何证明项目用地要素基本落实?
相关政策
1.根据《铁路用地管理办法》(铁总开发〔2015〕202号)第十一条“铁路用地开发利用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利用铁路用地进行置换、转让、抵押、出租出借、作价出资入股、经营开发、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含货场迁建)等方式。”及第十七条“铁路用地出租出借包括:土地及附着物出租;以穿越、跨越等形式设定的他项权利;地质勘察、工程施工临时用地;货场、专用线出租等。”“铁路局应制定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明确租借期限和租金标准,规范合同签订和审批程序,确保租金应收尽收、足额入库。出租出借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2.根据《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铁运〔2011〕209号)第二十九条“专用线建设涉及占用、租用铁路资产(土地、专用设备、建筑物、林木等)的,被许可人应当与铁路局就所涉及铁路资产的地点、性质、数量、价值及权属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经有权限的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3.根据《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铁发改〔2023〕178号)中所提供的接轨合同模板中第三条“投资及产权划分 (三)专用线建设需要占用、租用甲方资产(土地、专用设备、建筑物、林木等)的,乙方应当与甲方协商并另行签订书面合同。”
4.根据《南昌局集团公司关于地方涉铁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南铁办〔2018〕206号)第四十二条“涉铁工程涉及租用或临时占用铁路用地的,由集团公司土地管理部门通过涉铁办工作平台统一组织审批,并按规定向项目业主收取铁路土地使用费。”
总结:专用线新建需占用铁路用地的,可以与路局签订铁路用地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在接轨合同签订前后。
5.根据《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铁发改〔2023〕178号)第八条“专用线接轨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专用线企业向铁路局提出接轨申请;(二)铁路局组织接轨方案审查;(三)铁路局向专用线企业出具接轨意见;(四)铁路局与专用线企业签订接轨合同”及第十三条“专用线项目可研获得批复(核准)后,专用线企业应将项目可研批复(核准)及对应的可行性研究文件及时送达铁路局。铁路局在接到项目可研批复(核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与专用线企业协商签订接轨合同(专用线企业原因影响除外),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分析:按照专用线项目立项审批流程(一般为核准),专用线核准需附“路局同意接轨的函”,而接轨合同的签订需要专用线企业提供立项批复文件,故一般而言在立项阶段,专用线企业无法提供正式的铁路用地租赁合同。根据路局出具的相关接轨意见函,对涉及占用铁路用地的,一般会包含如下表述“请专用线业主与我集团公司土房部、相关机务段进一步对接专用线占用的铁路用地范围和处置补偿方案,并将处置补偿方案纳入设计文件”,可基于此认为项目业主与路局间就占用铁路用地问题已形成初步意向/框架协议,用地要素基本落实。
参考政策
1.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政策法规 - 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国土交通综合规划与开发(TOD)专业委员会
2.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实施细则_中铁城际规划建设有限公司
3.南铁办〔2018〕206号 关于印发《南昌局集团公司地方涉铁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道客巴巴
4.铁发改〔2023〕178号 国铁集团关于印发《铁路专用线接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道客巴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