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知识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防灾减灾等建设项目等。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大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外,小部分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可以整体作为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处理。
(二)项目征收用地批准权限如何划分?
1.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1)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2.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上述情况除外的,由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省政府委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范围?
有哪些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用地审批权委托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23〕15号),明确对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土空间规划的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荆门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州8个市(州)和仙桃市、潜江市宜都市、大冶市4个县(市),在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委托上述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对应范围内属于省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同步进行委托,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哪些项目可以分期分段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根据自然资发(2023〕89号文规定: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地、州、盟)分段报批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均在省级人民政府机限内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五)哪些建设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六)什么项目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明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范围:①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2)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③纳入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④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⑤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纳入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七)预审批复已经过期了,是否影响办理接下来的用地手续?
办理用地报批时不审查预审批复文件的有效期,但“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需要在预审批准的有效期内办理取得。
(八)已经通过预审的建设项目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预审?
1.用地预审自批准后三年内,需审批的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需核准的未取得项目申请报告(书)核准、需备案的未办理备案手续。2.重大项目用地预审阶段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占用永久基本农田。3.土地用途发生重大调整的。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前应该做哪些工作?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并组织开展以下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调查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地补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听取意见和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有关费用。
(十)过渡期内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审查有哪些要求?
根据自然资办发(2024)21号文规定,2024年7月1日及以后,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仍未批复的地区,申请用地用海用岛的组卷报批材料须同步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评估意见(包括项目立项背景和必要性,与“三区三线”、城市水体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管控要求符合性,相关专项规划及项目拟用地用海用岛规模、布局、建设时序与正在报批的总体规划及“一张图”系统符合性,规划符合性专家论证意见等情况)。总体规划成果数据未纳人全国“一张图”系统的地区、申请用地用海用岛时,应将拟用地用海用岛的范围天量数据及正在报批或已批准的总体规划中所在区块的规划矢量数据报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审核统筹纳人“一张”系统。
(十一)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根据《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审批程序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2〕663号)、《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鄂自然资发(2024〕2号)等文件规定,加强人为活动管控、规范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用地审批。①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时,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项目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论证,形成论证意见,报省政府出具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有限人为活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相应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作为开展相关活动的依据;其中,需报省人民政府出具认定意见的,参照有限人为活动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程序办理。②属于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国家重大项目范围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时,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项目符合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范围及不可避让论证,形成论证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出具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需省林业局出具同意占用的意见,并说明清楚占用的属于哪一类自然保护区。
(十二)哪些项目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自然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自然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十三)省级以上重点项目用地计划如何保障?
重大项目用地由国家统一配置计划指标。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国家军事设施重大清单的项目用地,以及纳人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经依法依规批准后,由部统一确认配置计划指标。重大项目违法用地依法依规查处后,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所需计划指标由国家配置30%、地方配置70%。
(十四)什么项目可以申请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
国家和省级交通、能源、水利、军事国防、教育、医疗等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可申请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力做好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加快恢复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9号)、《湖北省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管理办法(修订)》(鄂自然资发(2023)2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补充耕地早地每亩5万元、水田每亩10万元(由旱地改造的水田每亩5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5万元,合计确定补充耕地经费标准,不再重复缴纳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应将耕地开垦费或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工程概算。
(十五)哪些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子进一步规范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19)2号)地质灾害易发分区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为准,地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应做到评估全覆盖。已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估的相关园区由当地政府部门出具评估结果,用地企业可直接使用评估结果。
(十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是否具有时效性?
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要求,评估工作结束两年后,工程建设仍未进行,应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十七)哪些项目需要提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相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因此,各类建设项目均需提供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相关材料。
(十八)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如何获取?
建设项目选址或者建设方案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在湖北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一办事服务一查询服务栏,运用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系统查询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不压覆矿产资源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核实情况说明,用地报批时一并提供;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调整线路,再根据调整后的线路重新开展压覆矿产资情况查询,确实线路无法调整的,应开展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再程序完成评审备案、协议签订、行政审批等工作。
(十九)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及审查意见有效期多长?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1号)第四条第三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及审查意见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建设项目逾期未立项或选址方案交动的,应补充或重新调查评价。
(二十)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申报用地时,压覆矿产资源方面需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鄂土资规(2017〕1号)规定,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申报用地时,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出具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核实情况说明;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文件。确实难以提供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文件的,建设单位说明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所在地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并提供相关说明文件的,可先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地方人民政府不得供地。
(二十一)违法占地建设会有什么后果?将受到什么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其中,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超过5亩、非法占用耕地及林地超过10亩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二十二)哪些项目可以申请办理先行用地以及申报规模?
根据自然资发(2024)36号文规定,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工程的改扩建项目以及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诸办理先行用地。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均可办理先行用地,其他工程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动工建设的办理先行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复杂等施工难度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先行用地规模。先行用地范围原则上应在用地预审范围内。先行用地批准后,需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
(二十三)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及使用期限?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二十四)临时用地能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根据自然资规(2021〕2号、自然资发〔2023〕89号文规定,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但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十五)以“三调”成果为基础认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要求有哪些?
1.现状为耕地的,按照耕地地类报批,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现状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凡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目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按照耕地地类报批,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2.现状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其来源合法性进行分类处理。有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用地地类报批;无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占用时的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变更调查)的实际地类报批,地类为耕地的,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3.现状为未利用地的,按照未利用地地类报批。4.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为准,必须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
(二十六)建设用地批准后,项目建设位置发生改变怎么办?
是否可以调整用地位置?原则上项日建设用地批准后,位置不可随意变更。但在建设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文物保护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原批准用地范围的,或建设单位优化建设方案减少土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占用的,建设单位按要求履行建设项目线路、位置变更审批程序,经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项目核准或初步设计批准的机关同意后,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用地申请。
(二十七)如何划分调整用地审批权限?
(1)报国务院审批的调整用地: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确需调整用地范围,其中调增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或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报请国务院批准调整用地;(2)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调整用地: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确需调整用地范围,调整后的项目用地不增加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且征收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用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出具论证意见。
(二十八)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能否使用临时用地采挖砂石用地项目建设?
不能。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文件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航道疏浚工程产生的海砂参照办理。”如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不足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需办理采矿许可证或向有资质的企业直接购买砂石料。建议项目在可研立项阶段充分考虑项目建设的砂石需求,足额列支相关费用。
(二十九)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三改”用地(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如何申报?
自然资发〔2023〕89号文提出优化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要求,提出了: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三改”用地和安置用地,原则上应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且不得超过原有用地规模,也可单独报批,但三改”用地不能超过原有用地规模,即申报的“三改”用地总面积,不能超过主体工程压占的原有路、沟、渠的面积。
主体工程已批准的,“三改”用地(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征收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主体工程已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改”用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在严格论证前提下可以申请占用,单独报批;主体工程已有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三改”用地和安置用地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可以单独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安置用地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主体工程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三改用地也不能占用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