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程序有交叉

审批程序有交叉

  对上市公司重整,难免遇到司法审批程序和行政审批程序的交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提出,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实现两者的有效衔接,确保行政审批依法进行的同时,保证司法批准程序的依据充分,这是当前司法执行中的一个难点。

  尹正友律师认为,中国股市的实际情况是国有控股公司多,也就存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证监会行政审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交叉问题,在现实中存在表面上的司法审批,而实际上行政审批的压力很大的问题。这要求司法审批进行协调。

  “新破产法中希望把上市公司推向市场化,但现在在重整案件中,地方政府则是非常积极。”李曙光教授具体指出,“那么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要警惕破产重整的程序成为地方政府抑制上市公司的工具,要防止破产重整程序被滥用,因此应把地方政府对重整的参与界定到合适的范围内;第二应关注在重整过程当中出现了大量政府文件的效力;第三,目前重整很多由地方政府运作,所以债权人利益要特别注意保护,一些中央银行的债权人或其他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谈判时,利益可能会遭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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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写一段文字“一是行政执法不规范。执法过程中还存在重检查、轻服务,重处罚、轻规范的问题;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尚未有效杜绝,一些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自由裁量权,变通处理或者规避法定程序等问题还时有发生。过度执法、执法不公、执法不作为问题仍未根本解决。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反映,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审批职能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但由于缺乏有效的衔接配合机制,原职能部门认为既然由综合执法局进行执法,就放松了监管职能,把本该由行业部门监管的责任推给了综合执法部门,给综合执法部门带来较大执法压力,降低了执法效率。二是执法检查过多、司法救济程序过长。一些企业家反映,各种行政检查过多,使企业拿出一半时间应付检查。某企业负责人反映,2022年,安监检查就近20次,某天就有两拨安监人员。当企业对行政处罚不服时,采取司法途径救济时,时限过长,增加诉累。三是执法标准不一。重点反映在环保整治标准的政策执行上,既有国家标准,又有地方标准,还有行业标准,一般环保督查中执行最严的标准,整治标准规定上不一致;再如,安全生产检查中,也存在执法人员与第三方专家意见不一致情况,让企业无所适从。四是基层执法队伍力量薄弱。全市11048名执法人员中,市直执法人员2903人,占总人数的26.2%;县区行政执法人员6145人,占总人数的55.6%;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2000人,占总人数的18.2%。执法人员主要集中在市、县两级,乡镇(街道)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数量较少。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还存在执法队伍不健全,特别是基层综合执法人员较少,专业领域执法力量不够等问题。”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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