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3.1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3.2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3.3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建设工程法定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和交易场所

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资产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该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

2.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1.需要不可代替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置要求
5.国家规定的特殊其他情况
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3.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总承包招标和两阶段招标
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技术建议,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招标公告发布

招投标交易场所,不已盈利为目的。

2.招标基本程序和禁止肢解发包、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1.招标基础程序

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3.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
4.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5.资格审查
6.开标
7.评标
8.中标和签订合同
9.终止招标

2.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如果有,责令整改,处工程合同价款的0.5%-1%的罚款。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的项目,暂停项目执行和资金拨付。

3.禁止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3.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法定要求和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

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3.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妥善保管、不得开启。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

3.投标保证金

不得超过投标项目估算价的2%,不得超过80万人民币。
5日内退还。

4.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一场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禁止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4.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6.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1.中标的法定要求

1.公式中标候选人
2.确定中标人
3.中标通知书和报告招标投标情况
4.履约保证金

2.招标投标诉讼与处理

1.投诉的规定
2.投诉处理的规定

7.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规避招标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出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部分或者全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依法给与处分。
2.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的 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以获取的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信息。给与警告、处1万-1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的,中标无效。

2.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处5万-25万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内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罚金,情节严重的,禁止其1年至2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于公告。直至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与警告,没收收受的财产,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得在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投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处中标金额5%-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串通投标的,1年-2年取消投标资格
弄虚作假中标的,情节严重的,1年-3年取消投标资格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提供投标的,给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中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关键性工作分包的,或者分包再次分包转让的,分包无效,并处5%-10%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给与补偿,

6.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7.其他法律责任

为招标人指定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令整改,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与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2.建筑工程承包制度

1.建设工程发包的基本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等材料的供应商。

2.建设工程承包的基本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再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刑事承揽工程。禁止允许其他单位使用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1.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1.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有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2.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

3.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责任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1.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2.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

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共同承包的责任

联合体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1.分包工程的范围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分包给他人,建筑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2.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许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3.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行为的界定

转包市必须禁止的,而依法分包则是允许的,违法分包也再禁止之列。

5.分包单位的责任

联合承包的连带责任。均属法定连带责任。

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发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发包给不具有相关资质条件的承建单位,或者违反法规的将肢解发包的,责令整改,处以罚款。

2.承包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条件,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3.其他法律责任

3.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1.基本信息

注册等级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2.优良信用信息

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3.不良信用信息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议强制性标准等,受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出发的信息。

2.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1.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1.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1.公布的时限
2.公布的内容和范围
3.公告的变更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谁处罚、谁列入。
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黑名单。

4.建筑市场主题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1.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

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设置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的评价指标。

2.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省级建筑市场监督一体化工作平台应当公开本地区建筑市场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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