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7.1 工程建设标准 7.2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7.3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建设标准

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1.国家标准的类型和范围
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2.国家标准的制定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批准发布和编号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发布,GB
推荐性国家标准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GB/T
4.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复审、修订和废止
复审周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无需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
废止强制修国家标准的,需要在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国家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公开征求不少于30日。

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1.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
对没有国家标准的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订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和复审
准备、征求意见、送审、报批 5年一复审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

4.工程建设团体标准

1.团体标准的定性和基本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订高于推荐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2.团体标准制订的程序
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

5.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高于推荐性标准
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

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1.监督管理机构及分工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2.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重点检查、抽查、专项检查

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

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负责

1.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2.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隔震减震装置属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3.开发应用新技术及新产品新工艺

国家鼓励新技术应用,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应用试验。

2.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1.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按图施工、不擅自修改设计,是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基本要求。

2.及时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差错

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有义务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质量问题。应尽的基本义务。

3.保障农房建设质量安全

3.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

1.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2.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1.见证取样和送检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下列必须见证取样

  •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的试件
  •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 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 国家规定的必须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材料

取样应有见证人和取样人的签字,并对试样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2.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
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方可生效。施工单位归档
对检测机构由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1.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1.严格工序质量检验和管理
完善的检验制度和严格的工序管理是保证工序或过程质量的前提
2.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
除了要做好检查、检测并做好记录外。隐蔽工程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接受政府监督和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

2.建设工程的返修

因是工人的原因导致的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对于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范秀,但是有责任方负责返修费用和损失。

5.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转包、违法分包造成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偷工减料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项目经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职业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6.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应承担责任。

2.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国际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检验和试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

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方案不得施工。

9.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制定生产厂、供应商。

6.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设计交底

建设单位发给施工单位,再有设计单位对专业施工中的疑点难点进行详细说明。

7.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8.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2.对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

与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
  • 法律法规
  • 有关技术标准
  • 设计文件
  •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4.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未经过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安装、使用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划拨工程款、不尽兴竣工验收

5.工程监理的形式

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的形式

6.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政府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

1.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社会监督,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2.政府监督检测的内容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不的阻碍、拒绝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3.禁止滥用权力的行为

有关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购买指定的生产供应商单位

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质量事故,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每级2小时内上报

5.有关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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