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7.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7.5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承包合同中和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变更通知单中所确定的工作内容
承包单位必须按合同的约定,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上述工作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分别签署的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总包单位应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每项建设工程应编制一套电子档案,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电子档案签署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印章或者签名的,可不移交相应纸质档案。

3.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3.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建设工程竣工节能验收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
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

  • 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
  • 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
  • 节能分布工程验收应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质量或技术负责人、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3.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流程

  • 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 监理单位进行节能工程质量评估
  •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 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 节能工程验收结论
  • 验收资料归档

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
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的:

  • 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
  • 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
  •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的
  • 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
  • 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完毕的
  • 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重新组织节能验收的:

  • 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
  • 参见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 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
  • 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
  • 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5.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1.工程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2.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制、提交与审查

  • 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 承包方提
  • 竣工结算文件的编审 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或者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机构
  • 承包方异议的处理 在接到审核意见1个月内,可以申请调解,不成可以仲裁或者诉讼
  • 竣工结算文件的确认与备案 住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查期限
500万以下 20天 500~2000万 30天 2000-5000万 45天 5000万以上 60天

4.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者延后,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5.索赔及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6.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承包人自负。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申请的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应在收到15日内支付结算款。

7.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 双方协商确定
  • 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申请调解
  • 向有关仲裁机构或向法院起诉

8.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工程竣工后,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2.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1.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因施工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可以要求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拒绝修理、返工改建,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2.发包方责任的处理
发包人由以下情形,应承担过错责任。

  • 提供的设计由缺陷
  •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5.竣工验收报告备案的规定

1.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及须提交的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规划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 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2.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签收和处理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1份由建设单位保存,1份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竣工验收备案违反规定的处理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令限期整改。20-50万罚款。

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1.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1.质量保修范围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房屋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供热、供冷系统工程

2.质量保修期限
合理寿命年限内政策使用。

3.质量保修责任

2.建筑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

基础设施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防水工程,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 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排水管道,设备 2年。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
2.屋面防水工程、供热与供冷系统等的最低保修期
3.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规定

2.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1.保修义务的责任落实与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使用情况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总额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14天内进行核实。没有问题的,应返还给承包人。
不予答复的,经催告后,14天仍不与答复的,视为认可返还。
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保修义务。

3.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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