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待人类行为与世界的不同视角——哈贝马斯、韦伯和波普尔

不同的视角,或说不同的注意力分配,会产生不同的分类。在人类行为分类的问题上,哈贝马斯将注意放在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及采取了社会的视角。“人”这一范畴包括性别、数量等次范畴,哈贝马斯的注意在数量范畴上,于是形成了几种情况:从个人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目的行为;从众人对个人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规范行为;从一人对众人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戏剧行为;从众人之间(个人对个人之间)提出了交往行为。韦伯则采取了理性/情感的视角,然后又采用主观/客观视角进一步分类出四类:理性主观的行为是目的/工具行为;理性客观的行为是价值行为;感性(非理性)主观的行为是情感行为;感性客观行为是传统行为

再来看对“世界”的分类。哈贝马斯采取了主观的/第一人称视角,因此首先有一个主观世界,即“行为者的内心世界”(张庆熊, p.311);从这个行为者视角出发,就会不可避免地与其他行为者接触,于是出现了社会世界,即“由规范语境和人际关系所构成的世界”(ibid.);最后当然还有一个更加广泛的客观世界。这里的三个世界可以画成一个同心圆结构,中心是主观世界,然后是社会世界,最外圈是客观世界。此外还有一个“生活世界”,被哈贝马斯区别于这三个世界的体系之外。如果我们注意到哈贝马斯的看待问题的视角就会明白原因:在论及“生活世界”时,哈贝马斯跳出了主观视角而转入了客观(第三人称)视角,每个行为者以平等的地位出现在了哈贝马斯的视域之中,形成了“具有背景共识的行为者的日常活动的世界”(ibid.)。波普尔在一开始就采用了第三人称视角,他关注的是每个世界的物质—意识二元的属性。世界1是纯物质的,世界2是纯意识的,世界2是“作为物质的意识”或说“本身作为客观存在的意识”。如此看来,张庆熊的“波普尔的世界3被分解到哈贝马斯的四个世界中”的说法有待商榷——波普尔的世界3更像是哈贝马斯“主观世界”的集合。

参考:张庆熊. 2017. 现代西方哲学. 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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