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以 GB 开头,推荐性国家标准以 GB/T 开头。但应注意,此项规定并不适用于国家早期发布的标准,当时的国家标准统一以 GB 开头。
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此类标准,必须在“前言” 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写明:“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此类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最简洁的方式,在标准“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
写明其强制性条文和非强制性条文。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36 号文件,强制性内容的范围包括:
(1)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电磁兼容等技术要求。
(4)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