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困倦和注意力警告 (DDAW)中文版本

委员会授权条例(欧盟)2021/1341

2021 年 4 月 23 日

补充欧洲议会和理事会(EU)的2019/2144 条例,制定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嗜睡和注意力警告系统型式认证的具体测试程序和技术要求的详细规则,并修订该法规的附件二

(与 EEA 相关的文本)

欧盟委员会,

考虑到《欧洲联盟运作条约》,

考虑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颁布的 (EU) 2019/2144 号条例,关于机动车辆及其挂车以及用于此类车辆的系统、部件和单独技术单元的型式认证要求,就其一般性而言车辆乘员和易受伤害的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和保护,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 (EU) 2018/858 并废除条例 (EC) No 78/2009、(EC) No 79/2009 和 (EC)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661/2009 号和委员会条例 (EC) 第 631/2009 号、(EU) 第 406/2010 号、(EU) 第 672/2010 号、(EU) 第 1003/2010 号、(EU)编号 1005/2010、(EU) 编号 1008/2010、(EU) 编号 1009/2010、(EU) 编号 19/2011、(EU) 编号 109/2011、(EU) 编号 458/2011、(EU) 编号 65 /2012、(EU) No 130/2012、(EU) No 347/2012、(EU) No 351/2012、(EU) No 1230/2012 和 (EU) 2015/166(1),特别是第 4 条(6) 和第 6(6) 条 (a) 点,

然而:

(1)法规 (EU) 2019/2144 第 6 条要求 M 类和 N 类机动车辆配备某些先进的车辆系统,包括驾驶员困倦和注意力警告 (‘DDAW’) 系统。 它在其附件 II 中规定了机动车型式认证关于驾驶员困倦和注意力警告系统的基本要求。

(2)对于机动车型式认可的驾驶员困倦和注意力警告系统的具体测试程序和技术要求,需要制定详细的规则。

(3)疲劳会对驾驶员的身体、认知、精神运动和感觉处理能力产生负面影响,而这些能力是安全驾驶所必需的。 驾驶员疲劳是欧盟所有道路事故中 10-25% 的一个因素。

(4)根据法规 (EU) 2019/2144 第 3 条第 (5) 款,DDAW 系统是一个通过车辆系统分析评估驾驶员警觉性并在需要时通过车辆人机界面警告驾驶员的系统。

(5)DDAW 系统在市区以外更有效,因为疲劳导致的驾驶员警觉性降低主要发生在以恒定速度进行的长途驾驶中。此外,在市区内驾驶时不断变化的驾驶和转向模式很难用现有技术进行评估。因此,最高设计速度为 70 公里/小时或以下的机动车辆应免除配备 DDAW 系统的义务。

(6)DDAW 系统通过间接方式评估人类身体状态,例如系统分析和识别因瞌睡而表现出警觉性降低的驾驶员的驾驶或转向模式,因此无法通过一组定义的测试或使用可编程机器再现人类行为,完全测试这些系统。相反,制造商应与人类参与者一起进行验证测试,并将结果连同至少一个测试协议一起提交给批准机构,以检查 DDAW 系统向昏昏欲睡的驾驶员发出警告的能力。

(7)考虑到测量的间接性质、人类睡意影响的可变性以及现有技术的相对不成熟性,DDAW 系统的性能要求应设定在现实和可达到的水平。同时,这些要求应该是技术中立的,以促进新技术的发展,因此,对 DDAW 系统性能的评估应该基于统计方法,同时考虑到测试中的平均效率95%的受试者或最低效率。但是,应该首选使用后一种选项,因为它规定了 DDAW 系统对所有驾驶员同样有效。

(8)本法规应提供一个参考量表,供制造商用于在涉及人类参与者的测试中测量驾驶员的睡意。如果制造商选择使用替代测量方法,则应正式记录并提供与本法规中的参考比例等效的信息。

(9)法规 (EU) 2019/2144 附件 II 中的表格包含该法规第 4(5) 条和第 5(3) 条提及的要求列表,其中没有提及有关驾驶员困倦和注意力警告的监管行为系统。因此,有必要在该附件中引用该法规。

(10)因此,应相应修订 (EU) 2019/2144 条例。

(11)由于法规 (EU) 2019/2144 将于 2022 年 7 月 6 日起适用,因此本法规应从同一日期起适用。

(12)该法规的规定密切相关,因为它们涉及有关机动车型式认可的特定测试程序和技术要求的规则,涉及驾驶员困倦和注意力警告系统。 由于本法规中规定的规则,有必要在法规 (EU) 2019/2144 的附件 II 中添加对该法规的引用。 因此,在单一的授权条例中规定这些规定是适当的,

已通过本条例:

第1条

范围

本法规适用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 法规 (EU) 2018/858 第 4(1) 条 (a) 和 (b) 点定义的 M 和 N 类机动车辆, 最高设计速度超过 70 公里/小时。

第二条

驾驶员困倦注意力预警系统技术要求

机动车驾驶员困倦和注意力警告系统的批准技术要求见附录 I 第 1 部分

第三条

驾驶员困倦和注意力警告系统的验证程序

制造商验证驾驶员困倦和注意力警告系统的测试程序在附件 I 的第 2 部分中规定。

第四条

评估技术文件和验证测试的程序

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文件的评估程序以及批准机构和技术服务部门的验证测试程序在附录 I 第 3 部分中规定。

第五条

条例 (EU) 2019/2144 修正案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 (EU) 2019/2144 的附件 II 根据本条例的附件 II 进行了修订。

第六条

生效和适用

本条例应在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 20 天生效。

自 2022 年 7 月 6 日起适用。

本条例应具有整体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2021 年 4 月 23 日在布鲁塞尔完成。

对于委员会

主席

乌苏拉·冯德莱恩

附件一

1部分 驾驶员困倦和注意力警告 (DDAW) 系统的技术要求

1 定义

就本附件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1.   “触发行为”是指驾驶员困倦和注意力警告 (DDAW) 系统监控并在该动作发生后向 驾驶员提供警告的车辆动作;

1.2. “瞌睡阈值”是对驾驶员瞌睡水平的量化,在此水平或之前,DDAW系统应向驾驶员 提供瞌睡警告。

2.   一般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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