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位可以根据学科门类分为以下类型: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在上述学术型学位之外,设置有专业学位。专业学位作为具有职业背景的一种学位,目的在于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
说明: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普通硕士和专业硕士学位的区别。普通硕士教育以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为主,授予学位的类型主要是学术型学位:而专业硕士是具有职业背景的硕士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
1.普通硕士教育以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为主,授予学位的类型主要是学术型学位。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 12大类,12大类下面再分为88个一级学科,88个一级学科下面再细分为300多个二级学科,同时还有招生单位自行设立的760多个二级学科,
2.专业硕士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一种形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定位,专业学位为具有职业背景的学位,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
根据1996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专业学位分为学士、硕
士和博士三级,但一般只设置硕士一级。各级专业学位与对应的
我国现行各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专业学位的名称表示为“XX
(职业领域)硕士(学士、博士)专业学位”
我国经批准设置的专业硕士约有15类,专业硕士学位主要
包括: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MBA)、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
(MPA)、工程硕士(ME)、法律硕士(J.M)、会计硕士专业学
位(MPACC)、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MPH)、农业推广硕士
专业学位、兽医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艺术硕士、
体育硕士、风景园林硕士等专业学位。
第2条 学位论文的定义
学位论文是标明作者从事科学研究取得的创造性成果和创新
见解,并以此为内容撰写的、作为提出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评审
用的学术论文。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的
完整的学术论文。
第3条 学位论文的三个目的
学位论文,尤其是研究生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学研究工作的
全面总结,是描述其研究成果、代表其研究水平的重要学术文献
资料,是申请和授予相应学位的基本依据。
学位论文不仅仅是为了申请学位,也是学位申请者对学术研
究工作系统、完整的总结,同时也是向同行学者系统展示研究工
作结果的重要方式。
同时,学位论文写作是培养学生特别是研究生严谨学术作风
和良好表达能力的环节。
第4条 学位论文的语言种类
学位论文统一要求用中文书写。
第二节学士学位论文的整体要求
第5条学士学位论文的质量要求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
法》的规定,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
毕业。
本科学生的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
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
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
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6条学士学位论文的字数及指导
学士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控制在5000字左右。
学士学位论文,应当安排指导老师,在有条件下的情况下
应当安排答辩。
第三节 硕士学位论文的整体要求
第7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要求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
法》的规定,硕士学位论文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
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具
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同时,硕士学位论文,应当对本学科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
进步有一定意义。
第8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字数
硕士学位论文的字数,原则上不低于3万字。
第9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准备周期
硕士学位论文准备工作,一般在硕士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所
规定的课程学习后开始
具体准备工作,应当包括选题、文献阅读、文献综述、开题
报告、拟定并实施计划、调查研究、资料搜集与准备、理论分析
和提纲拟定等环节。
在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
一年。
第10条 质量优异的硕士学位论文的处理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
法》的规定,如果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认为申请
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土学位的
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
单位,根据博士学位论文授予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出是否可以
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四节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质量要求
第11条 专业硕士学位的定性及学位论文
对于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应当从以学术型为主过渡到学术型
与专业型并重,是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对高层
次人才的要求。专业硕士研究生的设置,是此种需要的体现。
说明:
1.专业硕士学位在国内的最有影响的试点,在于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由于法学研究生教育在培养应用型人才方面有所不
足,为改变法学研究生教育存在的偏重学术性而对实务性注重不
够,专业划分过细,培养规格单一的状况,因此,设置法律硕士
专业研究生,根据法律专业工作领域和职位(岗位)的需要培
养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
根据 1995 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设置
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决议,法律硕士的培养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因
此,“主要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
及经济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这
一要求,表明培养的是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而非专门
研究型人才。
2.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主要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注重选择专业领域内有重要实践意义的理论和实务课题。选材的
对象也要紧密结合工作实践,学位论文的形式可根据论文的内容
而确定。学位论文要有新见解,主要指新的观点,解决问题的新
方法和新思路等,具有一定的理论性和重要的应用参考价值。
第12条专业硕士和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的差异
应当尝试专业硕士和学术硕士分类培养的模式,探索不同类
型研究生不同的培养形式。
导师对学位论文的要求和指导,观念应当有所转变,对于专
业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与学术型硕士的要求应当有所区别。
说明:
1.对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形式、研究方法和内容,虽
然教育部有明确的要求,即“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可以是研究报
告、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等”,但是这种形式的专业学位论文目
前不被导师认可(认为水平太低),在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中一般也不被同行专家认可。普遍认为此种论文模式不被接受,与专
业硕士的课程和教学没有有效地采取分类培养有关,也与导师的
观念尚未转变有关。
2.目前的研究生培养战略应当适当加以调整,以适应学生
来源的差异性和社会需求的差异性。因此,学术型的硕士研究生
和专业训练型的法律硕士等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应当分类培养。
在学术领域培养精品和专才,注重研究成果,以提高整个学科和
学校的整体学术水平。同时,应当根据现实需要,培养与市场结
合紧密的专业训练型的硕士研究生,此类专业硕士研究生是为适
应市场的需求而培养的,应突出应用型的知识结构,突出专业道
德和专业能力的教育,毕业后能够迅速投入社会,运用所学知识
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发挥其作用。
以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为例。各大学研究生院
对该类型的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总结起来是:理论联
系实际,论文选题必须紧密结合当代公共管理的实践。论文的形
式可以是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论文应充分体现学生
运用公共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去解决实际公共管理问题的能力与技
巧,论文应当达到反映公共管理学科的跨学科、综合性和交叉性
强的特点及新发展趋势,体现公共管理硕士学位教育培养复合
型、应用型、通才式人才的特点。
第13条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字数
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字数,原则上不低于2万字。
第五节 博士学位论文的整体要求
第14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要求
博士研究生应当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人的专门
知识,与此相适应,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15条不合格博士学位论文的处理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
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
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
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16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字数
博士学位论文的字数,应达到12万字以上。
说明:
目前国内各大学基本都规定博士学位论文的字数,不得低于
12万字,但是,对于最高字数标准,则多数没有限制。也有的
学校认为,博士学位论文字数的最高限,一般不超过15万字。
第17条未获得硕士学位者申请博士学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
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
和专业课。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节
学位论文的指导
第18条
学位论文的指导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博士研
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指导教师和学生之间应当保持经常性沟通,在学位论文选题
和写作中,导师起着设计师的作用。在论文写作上,导师不能够
替代学生。
说明:
以研究生的论文指导为例。
1.学位论文的科研工作和具体撰写应由本科生和研究生独
立完成。
2.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详细修订并完成学位论文的计
划,其中包括论文工作各个阶段的主要内容、要求、进行方式
完成期限等。
3.导师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的方式方法应因人而异
灵活多样。基本原则是:把关引导,既不包办代替,也不放任
自流。
4.导师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与研究生进行学术讨论。由
研究生报告阅读国内外最新文献情况、学术见解和研究情况,根
据论文的具体需要,帮助研究生开阔思路,解决问题,提高论文
的质量。
5.导师定期检查论文进展,要求研究生定期汇报论文工作
进展情况,可以要求其提交阶段小结,对疑难问题进行讨论、解
释和指导。
第19条学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
学士学位论文和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应当提、乃至
强制论文写作之前,先行提交论文的提纲。
只有论文提纲获得指导老师认可后,才允许进行撰写。
说明:
由于本科生和法律硕士等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没有固定的导师,是在论文撰写阶段临时分配指导老师,因此,学士学位论
文和法律硕士等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具有临时性的
特点。
临时确定的指导老师和学生之间缺乏磨合和沟通,为避免论
文写作困难,以及在基本完工后的大规模结构性调整,不影响正
常的答辩,应当要求学生在撰写论文之间,提交论文的研究和撰
写提纲,以表明作者完整的研究思路、论证框架和试图解决的问
题、达到的目的,并且在开始拟定之前,应当获得指导老师的
认可。
第20条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报告会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专业硕士学位申请者在论文进入撰写
阶段之前,应当举行类似于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的
选题报告会”,以保证选题的恰当性和论文的可行性。
说明:
鉴于目前专业硕士培养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建议各大学的专
业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中,应当提倡专业硕士学位人员在导师指
导下进行论文选题工作,通过查阅有关文献资料,掌握课题研究
领域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以保证选题的先进性,并且尽可能地
在选题后需举行选题报告,审议通过后,才可以进行论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