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只有借条的复印件,法院会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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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2017年3月,我朋友杨某因为生意上资金运转出现了问题,因此,便向我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是一年。当时我也让杨某给我出具了借条。为了避免借条丢失而导致没有证据,我就将借条复印了两份。现在,借款期限届满。而杨某仍然没有把钱还我。我多次催促他还钱,他都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所以我打算起诉到法院。在准备将借条找出来作为证据时,发现借条的原件不见了,就只剩下复印件。我很担心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诉讼请求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解答
您担心的情况确实有可能发生。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有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该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是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民事诉讼中,除非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主动承认,否则,当事人一方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如果其提出的事实主张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进行证明的,那么他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所以,根据您所说的情况,如果您起诉到法院,在您提出要求杨某归还借款的请求时,除非杨某自己承认向您借钱的事实,否则,您必须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是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因此,在杨某不承认想您借款的事实,而且您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您很有可能会承担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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