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和规范工期管理的指导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不得任意压缩工期
1.发包人不得任意压缩短合理工期。发包人压缩定额工期或原合同工期的,应当明确保障工程安全、质量和工期的技术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赶工增加费。
2.原则上,现浇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的建造工期不少于每层7天。
3.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对合同工期短于定额工期80% (不含)的工程实施安全和质量重点监管。
二、发包人不予顺延工期的,增加投入和费用损失均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不得违法约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延长工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合同工期顺延:
(一)发生合同约定的变更。
(二)法律或行政法规发生蛮化。
(三)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图纸或基础资料。
(四)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返工(返修)或监理人迟延检查和检验。
(五)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
(六)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
(七)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场地、材料或设备。
(八)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项目合同迟延订立或迟延履行。
(九)发包人平行发包的专业工程迟延开工或迟延施工。
(十)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水、停电造成停工超过合同约定时间。
(十一)保护施工现场发现的文物古迹。
(十二)因不可抗力、不利的物质条件、异常恶劣天气或者政策性原因导致的停工。
(十三)其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线路工期延误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