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即使用个人车辆用于公司业务,此时如发生交通事故,则责任由谁承担,是否可享受工伤待遇?
交通事故为侵权案件,以责任大小作为赔偿依据,一般认定销售接送客户属于职务行为,其产生的侵权责任由公司承担,与使用网约车情形的具体责任划分如下(为简化问题,仅考虑员工车辆主责情形):
受伤方 | 私车 | 网约车 |
员工 | 工伤 | 医疗费由网约车平台承担,员工仍可享受其它工伤保险待遇 |
客户/第三方 | 车险赔付后,公司承担剩余部分的责任,公司赔偿后可向员工追责 | 网约车平台承担责任 |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相关判例
工伤与第三方赔付可同时获得——(2019)苏0509民初7914号
关于佳帆公司认为周付坤系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其已经获得误工费赔偿,故不能同时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认为,一方面,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工伤职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二者性质不同,前者属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不宜径行替代。
保险先赔,公司承担剩余——(2017)冀10刑终167号
刘某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廊坊市城乡规划设计院的工作人员,案发当天受单位指派驾车,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该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廊坊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承担。
劳务派遣员工接客户被认定职务行为——(2020)鲁06民终2206号
结合原告提交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工作牌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王云志自2018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由烟台市欢赢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至烟台市顺成南山融创置业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截图、交警部门对肇事电动四轮车车主王俊丁的询问笔录、证人当庭作证等证据,可以证实事发时王云志正驾车准备接客户看房;综上,可以认定王云志在劳务派遣期间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原告受伤,应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即被告融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融创公司辩称王云志既非其公司员工亦非执行职务行为,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抗辩意见,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
司机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2020)浙06民终2966号
十四、车辆驾驶员及车主之间的关系:被告金桂芳驾驶被告华盛设备安装公司所有的浙AJ××××车辆,替华盛设备安装公司接客户时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双方确认被告华盛设备安装公司与金桂芳之间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