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重大问题研究(二)

二、与商标注册有关的实体问题的完善
 
(一)自然人注册商标应否予以限制与规范?
商标法第4条规定了自然注册商标问题,这是对以前我国不允许中国的自然人注册商标的一个重要突破,也是强化商标权的私权性的体现。上次商标法修订后商标注册主体放开,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成为上次商标法修订的一大亮点。但这一亮点却亮出了双刃剑效应,在商标注册实践中,自然人基于并非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商业性目的而申请注册的情形并非少见。自然人以买卖商标而非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乘虚而入,也使申请量大增。这不仅导致大量商标闲置,占用了有限的行政资源,也加剧了商标注册周期长问题。注册商标是为了使用,而商标贩子、代理组织申请了不用,囤积、倒卖,从而导致众多闲置商标与“死”商标的出现,这是制度设计上的一大漏洞,亟需完善。
实际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发布了《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商标法在修订时,可对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进行更明确的限制,如规定不符合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得受理该申请。并且在办理商标转让申请时也应参照自然人注册条件办理。
理论上讲,商标法第 4 条的规定中已含申请人应当具有商标使用能力或资格。因此,对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限制问题,可在实际操作中通过要求提交申请人资格证明、能力证明或具有使用意图等材料证明予以限制和规范。如规定必须“具有使用意图”、“具备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已经工商登记)”、“注册后一定期限内提出商业使用的证据”。实际上也就对申请人资格进行限定:要求提供能够使用或意图使用注册商标的相关证明,以防止不当注册行为。但这种证明要求,与《商标法新加坡条约》规定相背,也不符合简化审查周期与优化程序的效率要求。
就此而言,值得考虑的另一方案,即不要求提供身份证明,参照《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第三条第五点[证据]规定,对可能不真实的申请材料要求提供证据。可规定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商标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时,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证据。”据此,既可保证审查的高效,又可避免审查的迟延。
(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
商标法明确规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问题,这对于完善我国商标保护体系、拓宽商标保护范围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商标法缺乏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和使用的详细规定,特别是在使用方面,商标法没有对注册人、使用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清晰的界定,以致在实践中对这类标记的使用出现混乱现象。
就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的立法而言,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相比在申请、审核与使用等诸多方面均有其特殊性,因此,仍应以现行集体商标与证明的行政规章方式在商标法之外予以规定;第二种做法是基于统一立法与实施的需要,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有关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部门规章的相关内容修改后纳入修改后的商标法中。我们认为,第二种做法更为合理,将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统一纳入商标法之中,有利于商标法内容及体系的合理化,也利于相关制度的有序实施。
 
评论
添加红包

请填写红包祝福语或标题

红包个数最小为10个

红包金额最低5元

当前余额3.43前往充值 >
需支付:10.00
成就一亿技术人!
领取后你会自动成为博主和红包主的粉丝 规则
hope_wisdom
发出的红包
实付
使用余额支付
点击重新获取
扫码支付
钱包余额 0

抵扣说明:

1.余额是钱包充值的虚拟货币,按照1:1的比例进行支付金额的抵扣。
2.余额无法直接购买下载,可以购买VIP、付费专栏及课程。

余额充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