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区的刘某是一名冷菜师傅,因跳槽到另一家餐饮公司,被原单位起诉违反竞业协议,向他索赔十万余元。近日,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定,餐饮公司与刘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主审法官解释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刘某作为一般劳动者,显然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之一。
另外,竞业条款的签订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外流。劳动者所接触到的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相关内容,成为判定是否应该签署竞业协议的关键所在。刘某作为一名冷菜师傅,在工作中并不接触餐饮公司的商业秘密,并且在跳槽到新的餐饮公司后仍然只从事冷菜的加工与制作,对原来餐饮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未构成侵犯事实。但是,如果刘某在原餐饮公司工作期间,偷学其他大菜制作“秘籍”和经营方案,证据确凿并给原餐饮公司造成明显客流损失的,情况可能就反转了。
从这一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并不支持竞业条款被滥用,而是基于适用对象的身份和是否造成既定法律后果作为判决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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