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数字权利在本质上是一套独立的新兴权利,具有新的赋权方式、权利结构与运作逻辑,而不是“数字内容的传统权利”。从内涵来看,数字权利最终保护的是个人对数字技术应用的自主决定利益以及在数字空间中的“行动自由”;从外延来看,数字权利和数字人权、数据/信息权利、算法权利等概念存在密切而复杂的关联。在数字社会,数字权利能够细化为“消极数字权利”“积极数字权利”“工具性数字权利”三种形态,三者分别塑造了权利概念层面的选择功能、权利话语层面的保护功能、权利制度层面的规范功能。在体系构造上,可建构数字生存权、数字人格权、算法正当程序权、数据财产权四元并存的权利架构体系,实现数字社会价值的整体性保护。
关键词:数字权利;数字人权;数字社会;数字生存;数字人格
权利是政治与法律中始终绕不开的一个核心概念,而历史证明权利概念又并非永恒不变。对此,舒尔茨和拉曼提出“权利革命”这一概念,认为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必须创造新的权利和重新构筑权利体系,以建立一个符合“共同善”的社会。[1]进入数字社会以来,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算法、区块链和元宇宙等为代表的新一代数字技术几乎渗透到个人所有权利的实现中,这一方面导致原有权利的内涵、客体、边界发生变动,权利义务关系重塑,权力权利关系发生结构性转向;[2]另一方面也创生了与数字技术使用有关的新权利,并引发了学界关于“数字权利”的讨论。从现有讨论来看,主要沿着三种进路展开:一是聚焦于某一具体或某一类型“数字权利”的法律保障;[3]二是侧重于引入新的“数字权利”,以提供新的数据确权规则或规范算法自动化决策的个体赋权措施;[4]三是纠结于隐私、信息与数据的概念区分,进而探究这三者之上究竟承载着何种“数字权利”以及彼此间的异同。[5]然而,这三种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