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试题

1.如果总承包商未对分包购买保险的话,分包商应办理其承担的分包任务的保险

2.贷款银行不属于建筑工程-切险的被保险人

3.场地清理的保险金额一般不超过整个工程项目保险金额的10%

4.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5.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6.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投诉人通过信、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请求处理的行为

7.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8. 施工图审查机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9.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见证取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抽样检测检测

11.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原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2.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3.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其他检测机构

14.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本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5.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16.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确定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

17.监督机构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8.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9.监督机构有权对违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

20.监督机构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单”,限期进行整改

21.监督方案由项目监督工程师编制,监督站站长或技术负责人审定

22.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项目,可以继续施工,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必须尽快补办

23.二类和三类环境中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混凝土结构不应采取专门有效措施

24.《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2002中要求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0%的保证率

25.通过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必须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领取施工许可证。

26.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终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7.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应由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28.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但可将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他人

29.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可以不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

30.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最低保修期限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3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32.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应责令整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3.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4.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由相应的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35.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供应商,但可指定生产。

36.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设备安装和装饰工程为1年

37.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8.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0.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建设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4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2.建设单位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相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备案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43.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4.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为15年,短期为5年

45.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也可将建筑工程肢解分包

46.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有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4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比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高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48.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

49.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50.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严重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2年

51.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备案完成之日起计算

52.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50年

53.监督机构无需对主体工程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的隐蔽进行验收

54.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工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相关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

55.一、二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组成意见,报人民政府批准

56.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活动

57.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58.国务院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

59.在建设工程中通常所称的缺陷,一般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60.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请求处理的行为。

61.市、县级投诉处理机构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原则上应直接派人或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不得层层转批

62.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发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63.发现了质量问题,经及时采取措施,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延误工期或其他不良后果者,均属未遂事故

64.质量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送被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5.质量事故处理的目的是消除质量缺陷和隐患,以达到建筑物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各功能的要求,并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66.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

67.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当是在正确的分析和判断事故原因的基础上进行

68.工程质量事故中,倒塌事故12h内、重大一般质量事故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69.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70.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

71.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7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保修期为1年。

73.建设部批转的各地区各部门处理的工程质量投诉材料,各地区各部门的投诉机构应在三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建设部。 

74.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为严重施工质量事故

75.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

76.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保修办法》制定的制度

7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的监督管理

78.如对已完施工部位因轴线、标高引测差错而改变设计平面尺寸,若返工损失严重,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承发包双方协商验收的可降级处理

79.工程质量事故按造成的后果分未遂事故和已遂事故

80.重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后必须在48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8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多,大致可分为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设计原因、建材不合格、施工原因等方面

82.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8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

84.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5.在某单位合同履行中,由于监理工程师指令错误给施工单位造成5万元损失,该损失应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86.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7.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4%以下的罚款

88.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89.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90.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91.墙改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受理认定申请后,应当7于日内及时组织认定评审

92.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确定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

93.监督机构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94.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95.监督机构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发出“责令整改通知单”,限期进行整改

96.监督方案由项目监督工程师编制,监督站站长或技术负责人审定

97.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98.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99.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可以先使用

100.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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