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知识管理

本文探讨了知识管理的核心概念,区分了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并阐述了如何有效管理和共享这两类知识。着重介绍了学习型组织在知识传播中的作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五体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涵盖了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商标法和专利法的关键要点。
摘要由CSDN通过智能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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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与知识管理的概念

知识

知识可分为两类, 分别是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 与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 。

1.显性知识:凡是能以文字与数字来表达,而且以资料、科学法则、特定规格及手册等形式展现者皆属显性知识。这种知识随时都可在个人之间相互传送;

2.隐性知识:是相当个人化而富弹性的东西人而异,很难用公式或文字来加以说明,因而也就难以流传或与别人分享。个人主观的洞察力、直觉与预感等皆属隐性知识。隐性知识深植于个人的行动与经验之中,同时也储藏在一个人所抱持的理想与价值或所珍惜的情怀之中。隐性知识有两个层面,分别是技术层面和认知层面。技术层面包括一些非正式的个人技巧或技艺;认知层面包括信念、理想、价值、心意与心智模式等深植于内心深处,而经常视为理所当然的东西。

显性知识管理

显性知识管理是一个战略过程,有五个步骤对实现显性知识的有效管理是必需的,分别是采集、过滤、组织、传播和应用。确保显性知识适当的传播的两个重要因素是交流的便利和组织文化的开发。

要做好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中的知识管理,主要是要构建项目知识管理的制度平台。在制度平台的建设上有4点是必须做到的。

(1)创造更多的团队成员之间的交流机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加强团队成员的交流机会:组织物理环境的改造、组织结构的扁平化、设立网络虚拟社区。

(2)建立显性知识索引。由于显性知识的载体可分为显性知识文本、显性知识的持有人、显性知识所在的过程等三种,所以其索引也有三种,分别是显性知识文本导向的显性知识索引、显性知识的持有人导向的显性知识索引、显性知识所在的过程导向的显性知识索引。

(3)组织高层的参与和支持。在组织中,如果缺乏高层的参与和支持,是无法做好知识管理工作的。

(4)与绩效评估体系的结合。显性知识的管理需要与团队成员的绩效评估体系相结合,使每个团队成员都将知识管理当作自己分内的事情来做。

隐形知识管理

隐性知识具有默会性、个体性、非理性、情境性、文化性、偶然性与随意性、相对性、稳定性、整体性、可共享性。隐性知识能为很多人和组织同时使用,而且共享知识的人越多,知识的价值就越大。对隐性知识的管理,其实质就是要让隐性知识进行流动和转化,最终使得隐性知识显性化。

隐性知识共享的方法主要有编码化、面对面交流、人员轮换和网络。编码化是指将知识编码促进知识流动,并且有利于个人知识和局部知识转化为组织水平的知识。隐性知识的共享途径主要有:

(1)创建学习型组织,充分发挥知识团队的作用。

(2)构建项目组织内部的信任机制。

(3)项目组织隐性知识的编码化。

(4)设立知识主管,加强隐性知识学习与共享。

(5)项目组织内部建立限制知识垄断的机制。

(6)通过利益驱动,促进隐性知识共享。

(7)创建以人为本的组织文化。

学习型组织

学习型组织(Learning Organization) 是一个能熟练地创造、获取和传递知识的组织, 同时也要善于修正自身的行为,以适应新的知识和见解。

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等级权力控制型,另一类是非等级权力控制型,即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组织的含义为面临剧烈变化的外在环境,组织应力求精简、扁平化、终生学习、不断自我组织再造,以维持竞争力。

学习型组织5项要素:

(1)建立共同愿景。

(2)团队学习。

(3)改变心智模式。

(4)自我超越。

(5)系统思考。

学习是心灵的正向转换,组织如果能够顺利导入学习型组织,不只能够达到更高的组织绩效,更能够带动组织的生命力。

学习型组织8个基本特征:

(1)组织成员拥有一个共同的愿景。

(2)组织由多个创造性个体组成。

(3)善于不断学习。

(4)扁平式结构。

(5)自主管理。

(6)组织的边界将被重新界定。

(7)家庭与事业的平衡。

(8)领导者的新角色。

创建学习型组织的4个意义:

(1)它解决了传统组织的缺陷。

(2)学习型组织为组织创新提供了一种操作性比较强的技术手段。

(3)学习型组织解决了组织生命活力问题。

(4)学习型组织提升了组织的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对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其他科技成果依法享有的民事权。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权、专利权、 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地理标志权等。

1. 五体性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没有具体形体,是智力创造成果,是一种抽象的财富

2. 专有性

专有性是指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3. 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则对其没有必须给予法律保护的义务。

4. 时间性

时间性的特点表明,这种权利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个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著作权法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以下五种权利:

(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和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期限规定:

(1)著作权属于公民。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受法律保护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2)著作权属于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保护对象

保护条例的客体是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根据保护条例的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的,并且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例如,光盘、硬盘、U盘等。

要注意的是,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只是针对程序和文档,并不包括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

著作权人确定

对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开发者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确定。若无合同,则共享著作权。若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则开发者对自己开发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可以在不破坏整体著作权的基础上行使。

如果开发者在单位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符合以下条件,则软件著作权应归单位或组织所有: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出的软件属于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

(3)使用了单位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如果是接受他人委托而进行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应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未规定的,则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很关键)。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若未明确规定,其著作权应归任务接受方所有。

软件著作权

包括:发表、署名、修改、复制、发行、出租、传播、翻译、获得报酬等九种权利

获得了合法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后,复制品的所有人享有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求,将该计算件安装到设备中。

(2)制作复制品的备份,以防止复制品损坏,但这些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给其他人使用。

(3)根据实际的应用环境,对其进行功能、性能等方面的修改。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如果使用者只是为了学习、研究软件中包含的设计思想、原理,而以安装、显示和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商标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是指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商标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商标是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卢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服务。

(2)商标是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应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3)商标的构成是一种艺术创造,可以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

商标应该具备显著性、独占性、价值和竞争性四个特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专利法

专利法的客体是发明创造,这里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组合,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

归属问题:

(1)职务发明创造:若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否则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的权利是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2)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3)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则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决定授予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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