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请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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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8年2月2日,老赵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2018年3月2号。2月26日,老赵发现开发商故意隐瞒了未依法取得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于是他要求开发予以”双倍赔偿“。那么,在那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请求"双倍赔偿”?

律师解答:
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和第9条明确了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主张"双倍赔偿”的五种法定情形。这五种法定情形分别是: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购房者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是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在出现以上五种情形时,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当然,购房者也可以与开发商就其他情形自行约定惩罚性的双倍赔偿责任,并与条件成就时依约定请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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