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一体化数据交易场所体系的总体布局及推进路径研究

摘 要:推进全国一体化数据交易场所体系建设对于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一数据要素大市场构建和数字经济全球竞争力提升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当前数据交易场所布局散、标准乱、定位模糊等问题,基于“全国一体、分层分级、互联互通”的总体考量,初步构建了“1+N+X”全国一体化数据交易场所体系,明确了国家级、区域级、行业级数据交易场所差异化的业务定位和互联互通方式,并从启动数据交易场所试点、加强数据交易场所规则标准“软联通”、推进数据交易基础设施“硬联通”和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四个方面提出了推进路径。

关键词:数据交易;数据交易市场;数据交易场所;数据要素

2022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印发实施,明确提出要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引导多种类型的数据交易场所共同发展。自该政策发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行业积极参与到数据交易市场建设热潮之中,数据交易场所迎来“风口”阶段。目前,各地数据交易场所建设模式多样,有地方政府主导或支持的,有依托头部企业成立的,也有市场主体独立运营的,如此多种模式共存,则存在公共属性和市场属性定位不清晰、缺乏统一规范管理机制、监督管理缺失等问题。为构建优势互补、梯次发展的交易场所建设格局,形成互联互通的全国一体化数据交易场所体系,应结合我国现阶段数据交易场所发展特点,立足国家级、区域级和行业级交易场所的不同定位,充分发挥各类交易场所作用,推动交易场所错位发展,助力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大市场,加快推动数据要素“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

一、国内外数据交易市场研究及建设现状

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数据要素产业链、数据交易市场成为了国内外学术界、产业界关注的热点,关于数据交易市场的现状大体可以分为理论研究和建设实践两个层面。

(一)研究现状

⒈国外数据交易市场研究现状

国外对数据交易市场的研究主要聚焦在数据共享开放和数据流通交易模式等方面。当前,已有多个国家建立统一的数据开放共享平台,并集中开放可加工的非敏感数据集和工具集,以此发展多元数据交易模式。如美国data.gov网站、新加坡data.gov.sg网站、印度data.gov.in网站、西班牙的datos.gob网站等,都是政府搭建的可共享的数据采集服务平台。[1]在数据流通交易模式方面,以数据中介和经纪商链接数据交易产业生态已经成为欧美国家的主流。欧洲建立了数据中介制度,认为由数据中介可促成数据供需双方的数据共享和交易。美国数据交易经历了从市场集中交易向数据经纪交易的转变。国外研究学者认为,在数据交易平台和交易者外,需要专门设立独立于交易平台的第三方经纪机构,即数据经纪人。[2]数据中介和经纪人作为参与流通交易的主体,从数据源头处收集、集聚、分析、加工各类信息,进而生产数据产品和服务等。只要是通过非自有数据赚取主要收入的主体,都可以被认为是数据经纪人。[3]还有研究者进一步认为,培育有资质、有能力的数据经纪人群体,将会推动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的挖掘与价值实现,这些是解决数据要素市场难题的关键。[4]

⒉国内数据交易市场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着重强调构建全国数据要素统一大市场的必要性,并提出结合现阶段发展实际情况,分层分级布局全国数据交易市场的实现路径。陈兵和赵秉元提出,应整合各类数据交易中心和平台,设立全国性的数据交易所,由国家统一管理和建设,制定统一的数据交易平台规则和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标准。[5]同时,将交易撮合、交易结算等资源密集型子系统布局到西部自然资源富集地区,将数据登记、评估、定价、交易跟踪、安全审计等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子系统布局到东部自然资源匮乏但产业基础更好的地区,并借助信息网络将不同的子系统连接在一起,实行分散化布局。欧阳日辉提出,应考虑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和成渝经济圈等重点城市群组建政策性、全国性的数据交易所,同时鼓励和支持条件具备的副省级以上地方组建本地区数据交易中心,开展试点示范,在国家统筹指导下,形成统一数据交易规范。[6]杜平进一步认为,应规划建设“国家级-区域级-行业级”三级数据交易市场,设立国家级数据交易场所承接全国性、示范性数据交易运营和监管工作;重点面向数字经济发达以及区域辐射带动效应广的地区,优化整合布局区域性数据交易中心;建设具备行业特色的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推动行业内数据整合和共享利用。将国家级交易场所、区域性交易中心和行业性交易平台联动起来,形成“三位一体”的市场体系。[7]林琳等同样提出了全国性市场与区域性市场、综合性市场与行业性市场、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的统一、多层次市场建设方案。[8]

由此可见,数据交易场所是数据经纪业务以及数据流通交易可信互通、集约高效的核心枢纽。学界就推进全国一体化数据交易场所体系建设,加强数据交易场所的顶层统筹、互联互通基本达成共识,有很多学者给出了统一数据要素大市场建设的政策建议,强调统一确权、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统一安全[9],以及厘清数据权属、破除市场壁垒、完善数据定价与监管、保障数据安全等[10-11]。同时,学者们也支持在顶层统筹管理指导的基础上,保留区域特色的地区性数据交易中心,发展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但目前学界对数据交易场所体系还未有系统化的研究,对于交易场所总体布局、场内与场外的生态关系、具体互联互通路径也鲜有涉及。

(二)建设现状

⒈国外数据交易市场建设现状

国外并没有数据交易所的概念,多以数据交易中介平台的形式进行数据交易,采取完全市场化模式。数据交易产品主要集中在消费者行为趋势、位置动态、商业财务信息、人口健康信息、医保理赔记录等领域。国外的大数据交易中介平台大多自2008年前后开始起步,既有美国的BDEX、Ifochimps、Mashape、RapidAPI等综合性数据交易中心,也有很多专注细分领域的数据交易商,如位置数据领域的Factual,经济金融领域的Quandl、Qlik Data market,工业数据领域的GE Predix、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工业数据空间IDS项目,个人数据领域的DataCoup、Personal等(参见表1)[12]。这些数据中介和经纪商,从数据源头处收集、集聚、分析、加工各类信息,进而向用户直接交互消费者画像、身份认证、特定个人信息等数据产品和服务,用于精准营销、风险防控等。数据来源包括政府数据开放平台、从信用卡公司等其他机构购买、在互联网上爬取网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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