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1]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荆庄王[2]并国二十六,开地三千里;庄王之氓社稷也,而荆以亡[3]。齐桓公并国三十,启地三千里[4];桓公之氓社稷也,而齐以亡。燕[襄]昭王[5]以河为境,以蓟为国,袭涿、方城,残齐,平中山[6],有燕者重,无燕者轻[7];[襄]昭王之氓社稷也,而燕以亡。魏安釐王攻燕救赵,取地河东,攻尽陶、魏之地[8];加兵于齐,私平陆之都[9];攻韩拔管[10],胜于淇下;睢阳之事,荆军老而走[11];蔡、召陵[12]之事,荆军破;兵四布于天下,威行于冠带之国[13];安釐王死而魏以亡。故有荆庄、齐桓,则荆、齐可以霸;有燕[襄]昭、魏安釐,则燕、魏可以强。今皆亡国者,其群臣官吏皆务所以乱,而不务所以治也[14]。
其国乱弱矣,又皆释国法而私其外[15],则是负薪而救火也,乱弱甚矣。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故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16];审得失有权衡之称者,以听远事,则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轻重。
今若以誉进能,则臣离上而下比周[17];若以党举官,则民务交而不求用于法[18]。故官之失能者,其国乱。以誉为赏,以毁为罚也,则好赏恶罚之人,释公[行]法[19],行私术,比周以相为也。忘主外交,以进其与[20],则其下所以为上者薄矣。交众与多,外内朋党,虽有大过,其蔽多矣[21]。故忠臣危死于非罪,奸邪之臣安利于无功。忠臣危死而不以其罪,则良臣伏矣[22];奸邪之臣安利不以功,则奸臣进矣。此亡之本也。若是,则群臣废法而行私重[23],轻公法矣。数至能人之门[24],不壹至主之廷;百虑私家之便,不壹图主之国。属数虽多,非所以尊君也[25];百官虽具,非所以任国也[26]。然则主有人主之名,而实托于群臣之家也。故臣曰:“亡国之廷无人焉[27]。”
廷无人者,非朝廷之衰也[28]。家务相益,不务厚国;大臣务相尊,而不务尊君;小臣奉禄养交,不以官为事。此其所以然者,由主之不上断于法,而信下为之也。故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29]。能者不可弊,败者不可饰,誉者不能进,非者弗能退[30],则君臣之间,明辩而易治[31]。故主雠法则可也[32]。
贤者之为人臣,北面委质[33],无有二心。朝廷不敢辞贱,军旅不敢辞难;顺上之为,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也。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而上尽制之。为人臣者,譬之若手,上以修头,下以修足。清暖寒热,不得不救;镆铘傅体[34],不敢弗搏。无私贤哲之臣,无私事能之士[35],故民不越乡而交,无百里之戚[36]。贵贱不相逾,愚智提衡而立[37],治之至也。
今夫轻爵禄,易去亡,以择其主,臣不谓廉。诈说逆法,倍主强谏[38],臣不谓忠。行惠施利,收下为名[39],臣不谓仁;离俗隐居,而以非上,臣不谓义。外使诸侯,内耗其国,伺其危险之陂,以恐其主,曰:“交非我不亲,怨非我不解。”而主乃信之,以国听之。卑主之名,以显其身,毁国之厚,以利其家,臣不谓智。此数物者,险世之说也,而先王之法所简也[40]。先王之法曰:“臣毋或作威,毋或作利,从王之指;毋或作恶,从王之路。”古者世治之民,奉公法,废私术,专意一行,具以待任[41]。
夫为人主而身察百官,则日不足,力不给[42]。且上用目,则下饰观;上用耳,则下饰声;上用虑,则下繁辞[43]。先王以三者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数,审赏罚。先王之所守要[44],故法省而不侵。独制四海之内,聪智不得用其诈,险躁不得关其佞[45],奸邪无所依。远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辞;[势]暬在郎中,不敢蔽善饰非[46];朝廷群下,直凑单微,不敢相逾越[47]。故治不足而日有余[48],上之任势使然也。
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渐以往[49],使人主失端,东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50]。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
峻法所以凌过[游]外私也[51],严刑所以遂令惩下也。威不贷错,制不共门[52]。威、制共,则众邪彰矣;法不信,则君行危矣;刑不断,则邪不胜矣[53]。故曰:“巧匠目意中绳[54],然必先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故绳直而枉木斫,准夷而高科[55]削,权衡县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56]。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57]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属]厉[58]官威民,退淫殆[59],止诈伪,莫如刑。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则主强而守要,故先王贵之而传之[60]。人主释法用私,则上下不别矣。
[1]奉法:谓执政官吏也。
[2]荆:楚也。庄王:名族,穆王子,共王父。
[3]氓社稷:谓死也。亡:谓失势力,非灭亡之义。
[4]齐桓公:襄公子,名小白。启:与“开”古通用。
[5]燕:姬姓国,召公之后。襄王:依顾广圻说,改“昭王”。昭王名平,王哙子。
[6]河:黄河。蓟:今天津蓟县。国:都也。涿:今河北涿州;方城:属涿。袭:重也。袭涿方城:谓以涿之方城为重蔽也。中山:国名。
[7]谓邻国得燕为党者,则重;反是者,则轻也。
[8]陶:今山东定陶也。
[9]私:以为己有也;言魏加兵于齐,以平陆为己邑也。
[10]管:故管叔所都,今属河南郑县。
[11]师久为“老”。魏与楚相持于睢阳,而楚师遁。
[12]《史记·魏世家》云:“右蔡召陵,与楚兵决于陈郊上。”蔡县在豫州北七十里;召陵故城,亦在今河南郾城县东四十五里。
[13]兵:魏之兵也。冠带之国:诸夏也。诸夏冕服采章,异于蛮夷之被发左袵。
[14]所谓奉法者弱也。
[15]营私于国法之外。
[16]谓得守法度之臣,授之以政位,加群臣之上,故不可欺以诈伪。
[17]能由誉进,所以比周于下,求其虚誉。
[18]官由党举,所以务交,求其亲援。
[19]据王先慎说改。
[20]与:谓党与。
[21]朋党既多,递相隐蔽,虽有大过,无从而知也。
[22]伏:谓隐。
[23]私重:谓朋党私相重也。
[24]能人:私人也。
[25]君之徒属人数虽多,皆行私重,故非尊君。
[26]百官虽备,皆虑私家之便,故非任国。任:谓当其事也。
[27]此系上韩王书,故自称臣。
[28]非朝廷之衰:谓非朝廷真空虚无人也。
[29]使法择人:以官名举人也;使法量功:按名督实也。
[30]弊:读为“蔽”;“弊”“蔽”古通。遮蔽,引申为埋没。以法量功,故能不可蔽,败不可饰也;以法择人,故誉不能进,非不能退也。
[31]明辩:《管子》作“明别”。“辩”与“辨”古通。
[32]雠:谓校定可否。
[33]质:与“贽”通,始为臣时所执以为礼者。
[34]镆铘:利剑名,傅:加于,迫近。
[35]贤哲之臣,事能之士,皆以公用之。
[36]既任臣以公,则政平国理,人无异望;故不越乡而交,无百里之戚。
[37]提衡:两两相对如一也。提衡而立:谓愚智各得其所。
[38]倍主强谏:违背君主意图强行谏说。倍:通“背”,违背。
[39]收服下民之心,以为声誉。
[40]物:指上廉忠等。简:择而斥之也。
[41]具以待任:谓意与行俱待君之任使也。
[42]言当用法而察之。
[43]繁辞,则虑惑于说;饰声,则耳听不知其伪;饰观,则目视不得其真。
[44]要:约也,一也;言先王之所执守者,不多端矣。
[45]险:通“撿”,奸邪也。躁:通“譟”,多言也。关:用也。
[46]郎:近侍之官也。势:依俞樾说,改“暬、暬:近也。
[47]凑:合也;单微:单独寒微之人也。言自亲近重臣,直至疏远卑贱之人,皆用法数以审赏罚,毋有相违。
[48]治不足:言所治之事少,不足治也。日有余:有余暇也。
[49]人之行路,积渐不觉而已易其方;喻人主为臣侵其权势而不自知者,非一朝一夕之故。
[50]司南:即指南车,以喻国法;朝夕:喻正邪。
[51]《管子》作“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外:斥也。游:据顾广圻说删。
[52]门:所出也。谓刑罚之威,不以假人;政令之出,不与人共。
[53]邪不胜:谓邪不可胜诛。
[54]巧匠目视意度,皆合于绳墨。
[55]夷:平;科:物之凹凸。
[56]益:溢也;重则溢之使轻,多则溢之使少也。
[57]羡:有余也。
[58]据王念孙说改。
[59]殆:通“怠”,怠惰。
[60]贵明法有度之言,而传之于后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