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项目的存在都是由项目需求方与项目提供方达成合意而形成的。这个合意是项目存在的基础和前提,一般情况下这个合意最直接的表现形式是双方经过磋商之后所签订的项目合同,而有的时候例如项目规定时间紧张或是存在认为已经协商一致的误解等等,也会出现合同还未签订,但项目工作已经开始进行了的情况。
双方就项目内容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合同既是项目成立的基础,同时也约定着双方在项目中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是项目进行过程中的行为指南和标准,所以若是项目已经启动了,但合同却迟迟没有签订,一方面有可能会存在双方对项目内容是否协商一致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另一方面与项目相关的各种事项,例如项目需求、验收标准、付款条件等等可能会处于不明中,这些使得项目在进行过程中一定会问题多多。
在很多司法实践的案例中,曾发生过例如当项目已经完成该交付的时候,双方却对曾是否达成过买卖的合意存在争议,或是因为未签订合同,一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没有合同依据,从而导致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所以项目管理者在解决项目其他问题的同时,也不要忽略掉项目合同签订的重要性,尤其是要避免前期没签合同,后面忙着项目的进行,从而把合同还没签的事情彻底给忘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