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为妇女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更加坚实可靠的法律基础。而要使其真正发挥法律作用、实现公平正义,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国家始终致力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事业发展,逐步形成并完善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100多部单行法律法规在内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构筑了坚实的法律屏障。“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也被写入中共十八大、十九大报告。法律在推动男女享有平等地位、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方面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使妇女的权益状况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近期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强调男女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充分考虑两性现实差异和妇女特殊利益的重大成果和典范之作。
破除“24条”之害
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历来是离婚纠纷的焦点之一。广受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简称“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项规定的出发点在于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夫妻本是情感和利益共同体,共同偿还债务天经地义。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利用该条虚构债务;有人将嫖娼、赌博等违法举债变成夫妻共同债务,用来诈取对方的财产或是将其作为威胁离婚或拒绝离婚的武器,甚至利用它来干扰对方的生活。
“24条”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常见的情形是,她们好不容易摆脱了一段失败的婚姻,以为终于可以开始新的生活,却突然被一张借条或一条强制执行还款的通知再次推入深渊。由于未考虑到两性在家庭分工、经济收入、对家庭财务的参与程度等方面的差异,“24条”客观上对许多女性造成了不公,使她们无辜负债,导致大量申诉上访、检察院抗诉、再审改判的现象,对当事人正常生活、法院公信力和法律权威都造成了伤害,从而备受争议。
这些现象引起了立法部门与社会公众的广泛重视。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也积累了一些积极的案例,为纠正“24条”提供了基础与依据。例如,在一起案例中,男方在提出离婚时伪造了近40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女方共担还款责任。与此同时,债权人也向同一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主张这两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地方法院一审时按照“24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夫妻平分共同财产,但未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女方提起上诉,主张按8︰2的比例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后女方发现所谓“借款”系债权人与男方伪造,经过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最终法院认定男方存在伪造债务等情节,女方不仅免于偿还债务,还分得75%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显失公平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得到了纠偏。《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未来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将以夫妻共签为原则,而以未签为例外。严格区分夫妻共同债务,能够避免一方无辜负债。同时,通过强化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家庭中弱势群体实施倾斜性保护,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可以有效地保护妇女,维护其合法经济利益。
守护农村妇女土地权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耕者有其田”也同样适用于女性。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规定,离婚后男女各得田地;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则更加明确地规定了离婚女子可参与新居乡村土地的分配或保留原有土地。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土地“按人口统一分配”,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
当下,农村劳动力六成以上是妇女,她们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和美丽乡村的建设者。但是,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以来,特别是在市场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地区部分外嫁女、离婚女、丧偶女、未嫁女、农嫁非、招婿女等群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入股分红权以及征用土地的补偿权等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方面的权利遭到剥夺或限制,这一现象引起了广泛关注。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农村妇女无地的比例为21.0%,高于男性9.1个百分点。因婚姻变动(含结婚、再婚、离婚、丧偶)而失去土地的妇女占27.7%,而男性仅为3.7%。在2018年某省妇联的一项土地权益调查中,1429位受访者中的13.7%表示“本人名下没有土地”,其中女性占86.7%。这种状况,使得不少农村妇女在家庭中长期依附于男人,许多遭受家暴、感情背叛等伤害的农村妇女因为害怕离婚后成为“地无一垄、房无一间、钱无一分”的“三无人员”而不得不忍气吞声。土地纠纷也成为社会问题,问题严重的时候,某省各级妇联三年间接到有关农村土地问题的信访就高达605件(次),占财产权益类信访量的50.6%。《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法条聚焦于夫妻离婚时的利益分配,确定了家庭土地承包权虽不是共同财产,但属于共同权益,在离婚分割权益时也要依法予以保护。这虽然是一个中性的表述,却可以更好地照顾到从夫居女方的利益,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此类案件受理难的问题。
安徽农村女性领取土地确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