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理论与实务(三):兼并收购与财务顾问

兼并收购与财务顾问

公司兼并收购业务的主要类别与特征

与并购的含义密切相关的三个概念是合并、兼并、收购

通常讲的合并(Consolidation) 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中的“新设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如德国的戴姆勒一奔驰公司与美国的克莱斯勒公司的合并),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成一个新的企业,特点是伴有产权关系的转移,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新的法人(新设公司),原合并各方法人地位都消失,用公式表示就是A十B=C 。

一般意义的兼并(Merger) 则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中的“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公司解散),即A公司兼并B公司,A公司保留存续(称为兼并公司),B公司解散(并入A公司,称为被兼并公司),丧失法人地位,用公式表示就是A+B=A 。

收购(Acquisition) 专门是指A公司通过主动购买目标B公司的股权或资产,以获得对目标B公司的控制权,进行产权交易,通常并不取消被收购方的法人地位,收购后两个企业仍为两个法人,只发生控制权转移。从经济意义上而不是法律意义上讲,这三种方式之间有关联之处。我们经常讨论的并购(M&A)系指上述三个概念的全部或部分含义。

合并、兼并和收购是一种从属关系,兼并和收购包含在广义的合并概念中。兼并是合并中的一种形式,即吸收合并;而收购是兼并中的一种形式 ,即控股式兼并。

兼并、收购与合并作为不同形式的资本运营方式,各自又有不同的特点,它们之间的差别在于以下四个方面:

  1. 关于法人:创新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法人资格都随着合并而消失,通过另外组建一个新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吸收合并(兼并)中的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兼并,被兼并企业放弃法人资格并转让产权,兼并方接收产权、义务和责任。可见,在包含兼并的广义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或被兼并企业就将丧失原有的法人资格;而收购中,被收购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被收购方仍具有法人资格,收购方只是通过控股掌握了该公司的部分所有权和经营决策权。
  2. 关于债权债务:创新合并中新组建的企业形成后,参与企业的原法人资格全部消失,于是,原有企业的债务一并归于合并后的企业。在承担债务式兼并中,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及整体产权一并吸收,表现为以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来实现兼并。兼并行为的交易也是以债务和整体产权价值之比而定的。在购买式兼并中,兼并方在完成兼并的同时,需对其债务进行清偿吸收股份式兼并的被兼并企业所有者与兼并企业一起享有按股份分红权利和承担债务义务。在这前二者兼并形式中,原所有者将原资产、债权、债务一并转移,兼并方成为企业资产的新所有者及债务承担者。在吸收股份式兼并中,被兼并方所有人将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成为兼并方的一个股东,而与兼并方共担债务。而收购中,兼并企业作为被兼并企业的新股东,对被兼并企业的原债务不负连带责任,其风险责任仅以控股出资的股金为限。
  3. 收购与合并对债权人新担负的义务不同:当公司决定合并时,应立即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以明确其财产状况,提供给债权人查阅。所以,合并有保护债权人的程序和义务。合并中,依据有关规定的程序,经股东会的决议和资产负债的结算,必须征询债权人的异议,如声明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即为承认此合并案。如果采取合并的方式取得某家企业的经营权,必须先取得该公司经营者的同意,经股东会议决定后才能达到目的。而收购在程序上就简单了,如果收购方想通过收购某家公司的股权而取得经营权,只要收购到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就可以达到目的。在程序上只要取得股权上的优势, 再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组即可。
  4. 关于计算方式: 在收购股权及资产方面,签订合约的对象虽然分别是股东和公司,但都只计算被收购企业或资产的价值。但在合并过程中,合并参与者若为股份公司,则通过股权交易,使原公司股东改持存续公司或新设立公司股票。这里需要先计算出各自的价值,经双方认同再计算出交换比率,然后才能进行合并。

投资银行介入收购兼并业务的途径和方法: 投资银行主要是以财务顾问的身份参与公司的资产重组和并购的策划与实施过程,通过收取财务顾问费取得收益,在一项公司并购事件中,投资银行既可以是收购方的财务顾问,也可以是被收购方的财务顾问。投资银行参与并购业务的主要途径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为收购方设计购并方案并协助实施;
  2. 为被收购方设计反收购方案和措施;
  3. 通过价值评估和分析确定合理价格;
  4. 根据并购方案和资金需求安排融资;
  5. 在实施过程中自身的风险套利操作。

兼并

企业兼并的内涵

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采取各种形式有偿接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

企业兼并的形式

  1. 承担债务式兼并: 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的兼并方式。
  2. 购买式兼并: 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资产的兼并方式。
  3. 吸收股份制兼并: 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从而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的兼并方式。
  4. 控股式兼并: 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的方式。

收购

收购是指一个企业能够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使该公司经营决策权易手的行为。收购中,被收购企业作为经济实体仍然存在,被收购方仍具有法人资格,收购方只是通过控股掌握了该公司的部分所有权和经营决策权。

收购上市公司有两种方式: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后者是更市场化的收购方式

  1. 协议收购: 协议收购是收购者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以协商的方式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签订收购其股份的协议 , 从而达到控制该上市公司的目的。收购人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场外转让)

  2. 要约收购: 即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买卖交易使收购者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证券法》规定该比例为30%) , 若继续增持股份,必须依法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它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要约收购分主动要约收购强制要约收购

    1. 主动要约收购: 是指收购人自主决定通过发出收购要约以增持目标公司股份而进行的收购。
    2. 强制要约收购: 是指收购人已经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并拟继续增持或者从一定比例以下拟增持并超过该比例股份时,必须向目标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购买其持有的股份的要约,以完成收购。

    通常在收购比例较低(例如低于30%)的情况下,收购人发出的收购要约均属主动要约。但当收购比例超过一定比例(例如超过30%)时,一些国家规定收购人必须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即强制要约收购。

    我国《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要约收购最大的特点是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因此被视为完全市场化的规范的收购模式,有利于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企业下市

企业下市与上市及购并规模扩张则刚好相反,资本运营完成后,目标企业通常由一个公众企业变成一个私人企业。企业规模变小后,资本规模降低,股东数量通常就减少。不同运营类型下,资本运营运作所需资金量差异很大,运作中承债主体也不一致,因而对融资方式的需求也不同。适应不同类型融资方式的金融创新行为也不一样。

企业下市属于收缩性资本运营。 所谓收缩性资本运营,是指资本运营的主体通过剥离 ( 直接出售 ) 、分离、股权切离、创造定向股票、 股份回购、自愿清算等方式使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所掌握的经营资本规模绝对或相对减小,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资本增值最大化或资本损失最小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经营模式。企业收缩是一个具有弹性的概念,可以收缩一点点,可以大量收缩,在绝对意义上说也可以收缩至零(如自愿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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