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纠纷适用什么样的诉讼时效?

法律问题
2014年年底,朱某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并约定:开发商于2015年2月1日交付房屋。交付期限届至,开发商并未履行交付义务。直 到2016年2月1日,朱某才开始催促开发商完成房屋交付,但是开发商却一直未履行。2018年3月1日,朱某表示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发商却称 本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商品房买卖纠纷适用什么样的诉讼时效?

律师解答:
诉论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民事权利进 行保护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设立的目的是防止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有义务加以 保护,而一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虽然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方以已经过了诉论时效进行抗辩时,权利人的胜诉权就会消灭, 最终的结果就是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我国《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论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88条第2款 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报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一般来讲,商品房买卖纠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也就是 说,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起3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我国《民法总则》第195条还规定,诉 讼时效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或者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原因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 计算。由此可知,如果方当事人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催告对方履行义务,那么诉讼时效就中断了,重新开始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购房者在权 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积板地及时地主张自身权利,切不可息于行使权利,以免带来不利的诉讼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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